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关于同意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安宁支行开业的批复
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甘金监行许〔2023〕234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你行报送的《平安银行兰州分行关于安宁支行开业的请示》(平银兰发〔2023〕121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5号)相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安宁支行(简称“平安银行兰州安宁支行”)开业。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万新南路154号。
二、核准平安银行兰州安宁支行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买卖外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从事信用卡业务;从事汽车消费金融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其他业务。
三、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批准文件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平安银行兰州安宁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你行应自开业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开业情况,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出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1次,开业延期最长期限为3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此开业批准文件失效,我局将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此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