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000007证券简称:全新好公告编号:2023-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2.预计的经营业绩:
□扭亏为盈□同向上升同向下降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预审,但公司已就业绩预告相关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初步沟通,双方不存在重大分歧。
三、业绩变动情况说明
本次业绩变动主要原因系2021年度与吴海萌、王沛雁达成执行和解收益增加3,995万元而2022年报告期内无相关事项形成差异所致。
本期2022年度非经常性损益约-400万元至-300万元,主要包括:债务重组收益1,312万元,谢楚安案件利息-1,108万元,涉练卫飞案件律师费、仲裁费、执行费-387万元,涉练卫飞信用减值损失-77万元,证券投资-22万元,所得税影响-117万元,其他69万元。
四、风险提示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估算结果,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18日
证券代码:000007证券简称:全新好公告编号:2023—002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所涉相关仲裁案件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目前为一审判决阶段
2.上市公司为本案件原告
3.涉案的金额为39,349,653.16元及相关利息
4.案件对公司财务报表暂时不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公司就前期谢楚安案件造成的损失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练卫飞、夏琴进行追偿。法院于2022年4月24日受理。公司委托法务部员工李泽坚、范思霞代理,练卫飞委托上海纽斯达律师事务所柳卫星代理,夏琴无委托辩护人。
二、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年4月22日披露了《关于相关诉讼及仲裁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3),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练卫飞在其实际控制公司期间,违规利用公司名义或以公司担保分别向吴海萌、谢楚安借款,后因练卫飞未能及时清偿相关债务,导致吴海萌、谢楚安分别提起涉及公司的四起诉讼、仲裁案件。2017年4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相关诉讼及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58),披露了上述四起诉讼、仲裁案件对相关当事人的资产查封、扣押或冻结情况,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2018年7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对公司管理部【2018】第239号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6),详细说明了相关诉讼仲裁案件在报告期内的进展情况。2018年12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裁决书》暨公司所涉相关仲裁案件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43)。2019年1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暨公司所涉相关仲裁案件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7),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编号:(2019)粤03执335号),申请人谢楚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3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所涉仲裁案件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15),2019年7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所涉仲裁案件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55),经公司自查公司部分资产因前述案件执行被查封。后鉴于公司资产被查封,考虑案件所涉其他被申请人支付能力和意愿,为避免后续给公司造成更多不必要的损失,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支付执行款38,008,781.59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10日)、执行费用款105,400元,合计38,114,181.59元(前述执行款及执行费用款为公司按照现有情况测算得出,最终金额及是否涉及其他费用将以法院核算为准)。
2019年8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所涉相关仲裁案件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7),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19)粤03执335号,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212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解除对被执行人练卫飞、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夏琴的强制措施。
为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就前期谢楚安案件造成的损失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练卫飞、夏琴进行追偿。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练卫飞偿还由原告(全新好)已承担的连带担保债务共计39,349,653.16元及其利息10,092,197.22元(利息计算以已支付的39,349,653.1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暂计至2022年3月24日),实际利息计至被告还清款目之日止;(2)判令被告夏琴对被告练卫飞应承担的偿还责任承担担保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三、案件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0304民初20116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练卫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偿还39,349,653.16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39,349,653.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7月3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夏琴应在13,149,884.38元范围内对本判决书第一项所确定之被告练卫飞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报表影响
本次判决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公司暂未收到练卫飞的赔偿款及利息,上述款项的顺利回收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财务报表暂无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其他事项及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2)粤0304民初20116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