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蓝天违规占资近80亿元!证监局出手
来源:中国基金报
见习记者 闻言
7月11日,深圳证监局官网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东旭蓝天及其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深圳证监局指出,经查,东旭蓝天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其中,东旭蓝天自7月9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证券简称变为ST旭蓝(维权)(以下统称ST旭蓝),原因包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77.96亿元。
查明多项问题
首先,根据ST旭蓝7月5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年报披露日,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余额77.96亿元,占公司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0.23%。
深圳证监局指出,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下同)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
其次,ST旭蓝为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物业服务、房屋租赁,但部分期间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如实披露相关情况。
最后,ST旭蓝未经审议程序,以大额存单为第三方融资提供质押担保,直至相关担保解除时,才披露其中的部分质押担保情况。
深圳证监局认为,ST旭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相关规定。
占用资金应在六个月内归还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ST旭蓝、东旭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将视后续检查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深圳证监局指出,ST旭蓝应采取积极措施,清收被占用的资金,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东旭集团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筹措偿还占用资金。
针对ST旭蓝被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深圳证监局要求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对所有占用资金应在六个月内归还,并在整改完成后提交书面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规定,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2亿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被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