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市南海区祖林蔬菜店涉嫌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被处罚

http://ddx.gubit.cn  2023-11-09 16:23  农 产 品(000061)公司分析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南海区祖林蔬菜店,该店涉嫌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佛山市南海区祖林蔬菜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BXRHLP9N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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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3〕(南)桂综执市监罚字271号
违法行为类型涉嫌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3-6-27)中的6-苄基腺嘌呤(6-BA)经检验,实测值为29.1μg/kg,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为使用国家禁止的农药的食用农产品。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27日向佛山市南海区芽开蔬菜种植场以2元/kg的价格购进7.5kg涉案批次黄豆芽,并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和进货凭证。当事人将涉案黄豆芽以4元/kg的价格全部售出,共产生营业收入30元。
处罚依据本单位认为:当事人销售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抽检不合格的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黄豆芽的经营收入为30元,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30元。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结合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当事人符合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针对当事人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第五十条第一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规定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本单位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单位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2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3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处罚决定日期2023-11-06
处罚机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