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一家水产品店涉嫌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被处罚

http://ddx.gubit.cn  2023-11-10 10:57  农 产 品(000061)公司分析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卢炎窝水产品店,该店涉嫌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卢炎窝水产品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4Y4JDCXD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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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卢**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3〕(南)桂综执市监罚字336号
违法行为类型涉嫌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违法事实经查,2023年8月23日,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出具《检验报告》(No:GTJ(2023)FSZY0188)显示,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于2023年8月1日到达当事人场所对当事人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2023-8-1)进行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检验项目:恩诺沙星,μg/kg”,依据GB 23200.113-2018,标准指标为≤100,但实测值为210,判定为不合格,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上述泥鳅(购进日期:2023-8-1)属于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另查明,当事人曾于2023年8月1日从佛山市南海区珍姐水产档以26元/公斤购进10公斤涉案批次泥鳅,并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和该批次泥鳅进货单据。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当事人已以32元/公斤的销售价格全部对外售出,期间经营收入为320元。根据购进数量及销售价格核算,认定涉案泥鳅货值为320元。
处罚依据本单位认为: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项目抽检不合格的泥鳅(购进日期:2023-8-1)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320元。 鉴于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泥鳅(购进日期:2023-8-1)期间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涉案泥鳅货值较低,违法情节轻微,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情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以及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本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结合过罚相当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本单位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2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单位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20元;2.罚款2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32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处罚决定日期2023-11-06
处罚机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