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国际实业 股票代码:000159 编号:2024-08

查股网  2024-01-30 02:16  国际实业(000159)个股分析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议案被否决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事宜。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29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9:15-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9:15一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446号国际置地广场四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冯建方主持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7人,代表股份129,730,7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8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9,708,8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2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20,021,9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5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以记名方式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687,3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5%;反对4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78,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2%;反对4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687,3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5%;反对4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78,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2%;反对4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78,5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2%;反对4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78,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2%;反对4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江苏融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3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相关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朱明、姜黎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30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A0036号

  致: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会议决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月13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29日在会议通知公告的地点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冯建方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7人,代表股份129,730,79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887%。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29,687,3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65%;反对4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129,687,3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65%;反对4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 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19,978,5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832%;反对4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21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江苏融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上述第一项、第三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二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朱明

  姜 黎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