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ttp://ddx.gubit.cn  2023-08-31 06:19  申万宏源(000166)公司分析

  证券代码:000166证券简称:申万宏源公告编号:2023-57

  第一节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本半年度报告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1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1人。没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

  1.4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黄昊先生,财务总监任全胜女士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张艳女士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1.5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根据中国和国际审阅准则出具了审阅意见。

  1.6公司计划2023年半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

  2.2主要财务数据

  合并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母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用最新股本计算的全面摊薄每股收益:

  ■

  2.3净资本及有关风险控制指标(以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母公司数据计算)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2.4公司股东数量及股东持股情况

  ■

  注:1.公司H股股东中,非登记股东的股份由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代为持有;

  2.上表中,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种类为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种类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2.6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2.7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2.7.1公司债券基本信息

  ■

  2.7.2截至报告期末的财务指标

  ■

  注:资产负债率=(负债总值-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资产总值-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100%

  第三节重要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不适用

  董事长:刘健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166证券简称:申万宏源公告编号:临2023-56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对本公司的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要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时间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