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 公 告
证券代码:000509证券简称:华塑控股公告编号:2024-044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塑控股”)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成都康达瑞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瑞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天玑智谷(湖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玑智谷”)提供总额度不超过1.8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2024年5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号)、《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号)。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天玑智谷与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以下简称“汉口银行”)签订了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分别是HT2024072400000022、HT2024090500000013),汉口银行向天玑智谷提供两笔1,000万元的借款,共计2,000万元。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康达瑞信与汉口银行签订了对应的保证合同,为天玑智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主合同借款金额以及相关利息、违约金等其他相关费用,深圳天润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学俊夫妇同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担保金额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提供担保前后对被担保方的担保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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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主合同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HT2024072400000022)相关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
保证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成都康达瑞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债务人:天玑智谷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号)
主债权: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享有的所有债权
被保证主债权种类:流动资金贷款
被保证主债权数额:人民币1,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主债权及其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检查、保险、评估、登记、鉴定、保管、提存、公证、垫缴税款等费用,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差旅费、财产保全费、过户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三年,自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依照主合同的相关约定确定。发生协商变更债务履行期限情形的,以变更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保证期间起算日。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及/或主合同约定宣告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从各该提前到期日开始起算。债权人与债务人就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主合同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HT2024090500000013)相关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
保证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成都康达瑞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债务人:天玑智谷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号)
主债权: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享有的所有债权
被保证主债权种类:流动资金贷款
被保证主债权数额:人民币1,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主债权及其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检查、保险、评估、登记、鉴定、保管、提存、公证、垫缴税款等费用,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差旅费、财产保全费、过户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三年,自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依照主合同的相关约定确定。发生协商变更债务履行期限情形的,以变更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保证期间起算日。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及/或主合同约定宣告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从各该提前到期日开始起算。债权人与债务人就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度为1.8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16,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3.47%,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单位提供担保,无逾期担保。
五、备查文件
汉口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相关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509证券简称:华塑控股公告编号:2024-043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20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9:15至2024年9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288号泰达时代中心1号楼12层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建安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56,048,9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97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46,850,8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40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6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198,1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7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16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198,1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0人;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4人,代表股份9,198,1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7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宏泰集团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8,224,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9%;反对14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1%;弃权3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018,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85%;反对14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73%;弃权3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4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2、律师姓名:卢静、胡文乐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鄂国浩法意GHWH150号】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