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25-009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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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业绩预告有关的重大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初步沟通,双方不存在重大分歧。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公司预计2024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主要原因系子公司天玑智谷(湖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业务拓展增加收入所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主要原因系上年公司完成南充土地收储事宜确认收益4,243.88万元,该项目属于非经常性损益,本报告期无相关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亏损减少主要原因系公司报告期内资产减值及信用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同时公司采取多项措施降本增效,严格控制了成本费用。
四、风险提示
1、本业绩预告是根据公司对经营情况初步测算做出,未经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数据请以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为准。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25-010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月24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24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24日9:15至2025年1月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1号东湖国贸中心A座30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建安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17,159,4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54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12,024,9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76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5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134,5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8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15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134,5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134,5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8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梅玫女士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491,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4%;反对60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3%;弃权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466,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901%;反对60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764%;弃权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3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向思、贾偲楠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2025鄂国浩法意GHWH017号】。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