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中德科宇国际医学研究院(普通合伙)作出行政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中德科宇国际医学研究院(普通合伙)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市监处罚〔2023〕1880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房市监处罚〔2023〕1880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中德科宇国际医学研究院(普通合伙)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6694953200Q |
工商注册号 | 110106012605951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邢建国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监制的“鼎圣压片糖果,单价1588元/盒,共计生产30盒,,生产日期2023.03.21,保质期2年,产品类别:压片糖果,产品标准代号:SB/T 10347,生产商:辽宁众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配料:饴糖、覆盆子、山萸肉、枸杞子、桑椹、黑芝麻、栗子、黄精、玛咖、韭菜籽、丁香、人参(人工种植)、麦芽糊精、硬脂酸镁,监制单位:北京维邻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德科宇国际医学研究院。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协查,辽宁省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证实“该产品为北京维邻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辽宁众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产品原料一律由北京维邻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辽宁众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只负责将原料制作为片剂,不能确定该产片添加韭菜籽及山萸肉”。北京维邻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德科宇国际医学研究院为共同监制单位。经查询国家卫健委相关文件韭菜籽及山萸肉未列入新食品原料目录,但在《中国药典》内记载为中药饮片。后查阅当事人提供的由杭州研谱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未检出韭菜籽(腺苷)、山茱萸(莫诺苷)、山茱萸(马钱苷)。综上,北京中德科宇国际医学研究院经营的“鼎圣压片糖果”标签配料表虚假标注添加韭菜籽、山萸肉。涉事商品违法所得合计0元,货值金额共计47640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6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6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15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4-02-15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2023/11/17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