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天披露虚假年报被处罚 西陇科学、*ST红相、广州浪奇索赔进行中
据悉,江苏舜天披露的2009年至2021年度报告和2022年4月30日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经《投资快报》记者梳理,最近还有西陇科学、*ST红相、广州浪奇的索赔请股民朋友关注。
江苏舜天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索赔征集中
江苏舜天(600287)曾于2022年11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立案。
2023年6月30日,江苏舜天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一)江苏舜天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情况。江苏舜天参与的隋田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实质是合同、资金、票据流转构成闭环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无商业实质,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江苏舜天在隋田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中垫资(少部分业务作为通道),不承担产品风险,根据垫资规模和期限获取利润(或通道费)。江苏舜天知悉其在专网通信业务中的垫资或通道作用,且应当知悉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
(二)江苏舜天2009年至2021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江苏舜天通过参与通讯器材内贸虚假自循环业务,2009年至2021年度报告共计虚增营业收入10,333,448,392.98元,虚增营业成本9,398,996,635.72元,虚增利润总额934,451,757.26元。其中,2021年报虚增营业收入90,666,879.96元,虚增利润总额90,666,879.96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2.34%,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6.23%。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1年8月17日之前买入,并在2021年8月17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西陇科学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股民索赔征集中
2023年5月6日,西陇科学(002584)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2023年6月30日,西陇科学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西陇科学出于增加贸易规模以扩大市场影响力和便利融资等目的,实际控制广州聚信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信化工)、广州万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星材料)、海南恒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恒富)、张家港保税区爱睿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睿特化工)等4家公司,并通过与上述公司虚构乙二醇等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
此外,西陇科学还协调第三方公司配合,在无商业实质的情况下,插入到宁波汕源实业有限公司、镇江鹏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舟山创凯旭能源有限公司等公司已开展的甲醇贸易链条中,后续通过返还贸易利润,协调安排资金到相关客户用于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
通过上述方式,西陇科学2020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合计597,647,922.97元、营业成本合计595,989,246.87元、利润合计1,658,676.10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的9.57%、10.34%、2.04%。2021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合计1,457,764,040.40元,营业成本合计1,444,283,514.95元,利润合计13,480,525.46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的21.32%、22.98%、5.93%。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合计785,354,194.46元,营业成本合计777,229,329.99元,虚增利润合计8,124,864.47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的22.94%、22.97%、8.98%。2023年4月29日,西陇科学发布有关上述差错更正公告。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1年4月29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ST红相被立案 2022年度财务状况无法估计
2023年5月11日,*ST红相(300427)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据悉,*ST红相2022年财务报表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关于红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审计报告中涉及的无法表示意见内容如下:“因存在重要的前期会计差错,公司对2019-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更正。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营业收入的影响金额分别为-9441.81万元、-17076.81万元、-1637.10万元,占当年更正前营业收入的7.04%、11.26%、1.17%;对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影响金额分别为-4947.53万元、-5786.97万元、2401.02万元,占当年更正前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1.08%、24.98%、3.78%;对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影响金额分别为4947.53万元、-10734.49万元、-8333.47万元,占更正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2.21%、4.50%、4.92%。
截至审计报告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上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涉及的相关事项及其完整性对红相股份公司2022年度及以前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上述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广泛,但是由于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合理估计上述事项对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22年度的经营成果的影响。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廖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0年4月29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投资者一审胜诉 广州浪奇索赔进行中
据悉,就投资者诉广州浪奇(00052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投资者获得一审胜诉。同时,在广州浪奇与控股股东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置换计划中,广州浪奇对投资者索赔损失可能产生的债权进行了预留。目前,广州浪奇仍面临着多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起诉,受损股民可关注加入索赔。
此前,广州浪奇曾于2021年12月29日收到了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广州浪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二)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虚增存货,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三)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对此,广东证监局决定给予广州浪奇及其相关当事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19年4月30日-2020年9月27日期间买入,在2020年9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具体索赔流程
1、联系微信(tz315-wh),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对账单及导出对账单excel电子表格,对账期间请选择:含此两个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联系维权微信(微信号:tz315-wh),将账户查询确认单、对账单及导出对账单excel电子表格、姓名及联系方式发送至微信或tz315@weihenglaw.com。
炜衡金融315维权平台联系方式:
维权热线:020-81657697(工作时间:9:00-18:00)
邮箱地址:tz315@weihenglaw.com
微信公众号:炜衡金融315
微信:tz315-w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