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万向钱潮 股票代码:000559 编号:2024-0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议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4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12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万向总部万向多功能厅(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万向路529号)召开。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潘文标副董事长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27人,代表股份2,208,845,39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6.8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2,171,564,110股,占公司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5.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37,281,281股,占公司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284%。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26人,代表股份95,410,765股,占公司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9%。
3、征集投票权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易颜新先生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3项议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征集人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公证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万向钱潮股份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99,592,18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5811%;反对9,253,21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41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6,157,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0.3017%;反对9,253,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9.69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作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万向钱潮股份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00,064,58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6025%;反对8,780,81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39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6,629,9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0.7968%;反对8,780,8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20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作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00,064,58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6025%;反对8,780,81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39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6,629,9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0.7968%;反对8,780,8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20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作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鲁玮雯律师、卜平律师
3、结论性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鲁玮雯律师、卜平律师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向钱潮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股票简称:万向钱潮 股票代码:000559 编号:2024-009
万向钱潮股份公司
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向钱潮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讨论审议〈万向钱潮股份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4年3月28日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针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管理。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3年9月27日至2024年3月27日(“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了自查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核查对象”);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4年3月28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说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经核查,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具体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共有19名激励对象存在股票交易行为。公司结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进程对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审核后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均系其基于自身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通过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筹划、论证、决策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限定内幕信息人员的接触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核查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万向钱潮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