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位董秘在上市期间顺利退休!年薪涨到172万元!
张晓军:原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2024年3月22日起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职务。
张晓军因达退休年龄,不再担任中国瑞林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方填三先生,1970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专业,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92年7月至1992年12月,任南昌院实习工程师;1993年1月至2001年7月,历任南昌院深圳分院桥梁助理工程师、工程师、桥梁室主任;2001年7月至2007年12月,任南昌院深圳分院副院长;2007年12月至2015年4月,任瑞林有限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4月至2018年4月,任瑞林有限市政事业部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2018年4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4月至今,任公司董事;2024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每股发行价格:20.52元
发行日期:2025年3月26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和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发行后总股本:12,000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25年4月1日
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86年7月14日
注册资本:9,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润华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角洲前湖大道888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角洲前湖大道888号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
行业分类:M74专业技术服务业
在其他交易场所(申请)挂牌或上市的情况:无
(二)本次发行的有关中介机构
保荐人、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其他承销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募集资金相关情况
募集资金总额:61,560.00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53,204.04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创新发展中心
信息化升级改造
发行费用概算
发行费用总额为8,355.96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保荐及承销费用:保荐费471.70万元,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支付;承销费4,641.51万元,参考沪深交易所主板同等融资规模项目保荐承销费率平均水平,结合服务工作量等因素,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按项目进度分节点支付。
审计及验资费用:1,941.28万元,依据承担责任、实际工作量及投入相关资源等因素确定,按项目进度分节点支付。
律师费用:783.02万元,参考服务工作量、实际表现、贡献并结合市场价格,经友好协商确定,按项目进度分节点支付。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92.45万元。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25.99万元。
注:
上述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文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前次披露的招股意向书中发行手续费及其他12.69万元,差异系印花税13.30万元。除上述调整外,发行费用不存在其他调整情况。
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一)主营业务情况
中国瑞林是专业工程技术公司,为境内外有色金属采矿、选矿、冶炼、加工产业链客户提供工程设计咨询、工程总承包、装备集成等工程技术服务,业务还延伸至环保、市政等领域。
从工程建设产业链角度:以工程设计咨询为核心,涵盖工程总承包(EPC)、装备集成、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勘察、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等环节。
从主要服务领域角度:涵盖有色金属采矿、选矿、冶炼、加工全产业链,以及环保、市政及民用建筑等领域。
公司工程设计咨询业务具体情况
工程设计业务:受客户委托,综合分析建设项目技术、经济、资源和环境等条件,编制工程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基本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 。
工程咨询业务:受客户委托,运用多方面知识,为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实施和管理提供智力服务,含规划咨询、项目建议书等。
其他工程服务业务:含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勘察、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等。
公司工程总承包业务具体情况:受客户委托,对工程项目设计(E)、采购(P)、施工(C)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承包,含EPC、EP、EC和PC等承包方式。
公司装备集成业务具体情况
专用设备研发制造:根据客户需求,自主研发、设计、采购、制造、组装,在项目现场完成安装(或指导安装)和调试。
系统集成:针对业主需求,将多厂商、多协议和多种体系结构子系统或设备,通过网络及软硬件集成,解决系统互联和互操作性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按业务类别划分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前三大股东中色股份、江铜集团和中钢股份分别持有公司23%、18%和10%的股权,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均未超过30%,前三大股东各自提名董事人数均低于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不存在单一股东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或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且公司主要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