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发恒业及相关人员因存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等问题收警示函
2023年7月21日,顺发恒业(000631.SZ)发布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3年7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顺发恒业股份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8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陈军、盛树浩、王竞楠、王红民:
证监局在对公司的现场检查中,发现以下问题:
(一)存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于2009年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淮南HGTP09015地块,支付土地出让款后一直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2023年2月10日,法院二审判决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返还土地出让款。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收到二审判决书后,仍将上述涉案地块的土地出让款等开发成本在2023年一季度报告中按存货列示,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与财务公司的往来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1年12月31日,公司在万向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实际存款余额为41.74亿元。因关联交易统计错误,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2021年期末和2022年期初财务公司存款余额均为45.74亿元,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披露不准确。
(三)业务独立性存在缺陷
2021年10月至11月,公司就项目立项、生产用车采购、战略合作意向书签订等相关业务事项向控股股东万向集团公司报送请示,公司的业务独立性存在缺陷。
此外,公司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规范、会计处理不规范、用印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董事长陈军、时任董事长盛树浩、时任总经理王竞楠、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红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证监局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公司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在期限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坚决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