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顺发恒业及董事长等收警示函:信披不准确、业务独立性存缺陷
中新经纬7月21日电 顺发恒业21日午间公告,公司及相关人员于7月19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顺发恒业股份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
据警示函,浙江证监局在对顺发恒业的现场检查中,发现以下问题:
一是存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于2009年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淮南HGTP09015地块,支付土地出让款后一直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2023年2月10日,法院二审判决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返还土地出让款。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收到二审判决书后,仍将上述涉案地块的土地出让款等开发成本在2023年一季度报告中按存货列示,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是与财务公司的往来信息披露不准确。2021年12月31日,公司在万向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实际存款余额为41.74亿元。因关联交易统计错误,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2021年期末和2022年期初财务公司存款余额均为45.74亿元,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披露不准确。
三是业务独立性存在缺陷。2021年10月至11月,公司就项目立项、生产用车采购、战略合作意向书签订等相关业务事项向控股股东万向集团公司报送请示,公司的业务独立性存在缺陷。
此外,公司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规范、会计处理不规范、用印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警示函指出,顺发恒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董事长陈军、时任董事长盛树浩、时任总经理王竞楠、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红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顺发恒业、陈军、盛树浩、王竞楠、王红民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浙江证监局要求,顺发恒业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据公开资料,顺发恒业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业务涵盖住宅、办公、酒店的投资开发、经营、管理等内容,业务区域集中于长三角地区。公司成立于1993年7月,1996年11月在深交所上市。
二级市场方面,截至发稿,顺发恒业涨1.37%报2.97元/股。(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