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4年2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公司已于2024年2月23日通过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3日至2024年3月5日,公示期不少于十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现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在公示期内未接到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结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激励范围相符,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