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4-0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作出终局裁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6,018,436股或70,716,623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本案件进展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将依据本次仲裁裁决的实际履行及执行情况而定。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安林业”)于近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出具的《裁决书》((2020)深国仲裁5099号),深圳国际仲裁院就永安林业与苏加旭、李建强、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案已作出终局裁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苏加旭
第二被申请人:李建强
第三被申请人: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
第四被申请人: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二)仲裁请求
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及第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5,175,855股的股份(股票简称:永安林业,股票代码:000663)及孳息(包括但不限于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等)或以现金60,816,296.25元进行补偿、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300,922股的股份及孳息(包括但不限于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等)或以现金3,535,833.50元进行补偿、第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541,659股的股份及孳息(包括但不限于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等)或以现金6,364,493.25元进行补偿。上述被申请人应先以股份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股份补偿方式不足以补偿申请人的应以现金方式向申请人补足。
2.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于相互之间的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裁决四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4.裁决四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损失40万元。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4月7日,申请人与包括四被申请人在内的有关当事人签署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等购买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家具”)的100%股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等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作为购买森源家具100%股权的交易对价。同日,申请人与四被申请人签署了《关于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的利润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利润补偿协议》”),约定2015年度至2017年度为森源家具利润承诺期,利润承诺期内,森源家具实现的累积实际净利润不得低于累积预测净利润数额;若森源家具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数额,则被申请人应以股份补偿方式向申请人进行补偿,若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应采用现金补偿。
以上《购买资产协议》及《利润补偿协议》签订后,因森源家具未能实现《利润补偿协议》所约定的部分承诺利润,被申请人需向申请人履行股份补偿或者现金补偿义务。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了仲裁申请,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重大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案件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30日、2021年8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重大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
三、裁决情况
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4年2月27日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及第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偿股票代码为000663的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759,791股、第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偿股票代码为000663的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2,313股,第四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偿股票代码为000663的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84,164股。若出现不能够用股份补偿方式补偿申请人的,各被申请人以现金方式向申请人补足,并且以“应补偿的现金额=(应补偿股份总数-已经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份发行价格人民币11.75元/股”的公式确定应补偿的现金额。
(二)第一被申请人及第三被申请人对于裁项(一)中应向申请人的股份补偿或者现金补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于裁项(一)中各被申请人应补偿股份,在2020年9月4日以后针对各被申请人应补偿股份对于的孳息(包括但不限于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分红等),如若发生则应由各被申请人补偿给申请人。
(四)第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其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36,000元。
(五)本次仲裁费人民币546,808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360,893.28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85,914.72元。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546,808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第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85,914.72元。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本次仲裁结果,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本案件进展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将依据本次仲裁裁决的实际履行及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深圳国际仲裁院出具的《裁决书》((2020)深国仲裁5099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