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召开九届五次董事会、九届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业务办理》等有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3年9月21日至2023年9月30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张贴。
4.反馈方式:公示期内,公司(含子公司)员工可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监事会反馈相关情况,监事会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二、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激励对象的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于公司(含子公司)的任职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再满足激励对象条件资格。监事会对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的人员在原激励对象名单基础上进行了调减,本次共调减激励对象1人,调减后公司本次激励对象人数由原不超过231人调减至不超过230人。
三、核查意见
经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除1人因离职原因不再满足激励对象条件资格外,其他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不属于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公司监事会结合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除1人因离职原因不再满足激励对象条件资格外,其他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的相关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