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http://ddx.gubit.cn  2023-10-17 02:45  远兴能源(000683)公司分析

一、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23-077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召开召开了九届六次董事会、九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 2023年9月20日,公司召开九届五次董事会和九届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 2023年9月2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要合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 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3年9月30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2023年10月12日对外披露了《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72)。

4. 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 2023年10月1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73)。

6. 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了九届六次董事会、九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资格,根据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召开了九届六次董事会和九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名单及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31人调整为230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886万股调整为11,856万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3,000万股调整为12,970万股。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31人调整为230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886万股调整为11,856万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3,000万股调整为12,970万股。

我们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31人调整为230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886万股调整为11,856万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3,000万股调整为12,970万股。

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调整后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信息披露义务,需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八、备查文件

1. 九届六次董事会决议。

2. 九届六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3. 九届六次监事会决议。

4. 《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5.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23-079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及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召开召开了九届六次董事会、九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考虑到公司与原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的聘期已满,且其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并聘请其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72人

截至 2022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603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000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业务总收入为33.27亿元,审计业务收入为 30.74亿元,证券业务(含再审计业务)收入为13.89亿元。2022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488家,审计收费总额6.10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6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理措施26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纪律处分1次;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理措施38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纪律处分2次。

二、2023年度审计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张鸣,1997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2年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3家次。

拟担任独立复核合伙人:谢静,2014年1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1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6年7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2年12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家次。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李冠楠,202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2年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2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独立复核合伙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150万元(与上年持平),其中财务审计费用12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0万元,系按照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确定。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1.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由信永中和担任,已连续4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19年-2022年),2022年度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2.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由于信永中和聘期已满,为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经公司前期调查和慎重考虑,2023年度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3.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信永中和进行了充分沟通,公司与信永中和不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无意见分歧或未解决的事宜,信永中和对变更事宜无异议。公司对信永中和多年来为公司提供的专业、严谨、负责的审计服务工作以及辛勤的劳动表示诚挚的感谢!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友好沟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公司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会计师的沟通》要求,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四、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3年10月16日,公司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提案》。根据监管要求,审计委员会负责落实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工作,监督选聘过程,并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进行了审查,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具备为公司服务的资质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审计工作需求,审计委员会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请公司九届六次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九届六次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并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三)董事会、监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召开九届六次董事会、九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九届六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九届六次监事会决议。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

4.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九届六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5.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23-080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召开九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根矿业)之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根化工)考虑到日常经营需求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公司拟为其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45,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银根化工拟向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申请20,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公司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20,000万元,期限1年,具体日期以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银根化工拟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2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公司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25,000万元,期限1年,具体日期以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银根矿业其他股东鄂尔多斯市纳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内蒙古纳百川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股东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内蒙古博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本次担保按其持股比例提供反担保,银根化工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

(二)担保审批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塔木素苏木恩格日乌苏嘎查

3.法定代表人:戴继锋

4.注册资本:422,600万元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19年07月26日

6.经营范围:天然碱开采;碳酸钠及碳酸氢钠的加工,碱类产品、盐化工产品经营,进出口业务;自产水、电、卤水、除盐水、蒸汽、母液、脱硫剂的销售;日用小苏打、消毒品(不包括危险化学品)、化妆品、洗涤产品及其它日用品的生产、销售;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和相关技术,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7.与公司关联关系:银根化工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银根矿业全资子公司。

8.股东持股情况:

9.是否失信被执行人:经自查,未发现银根化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银根化工不存在抵押、担保、诉讼与仲裁等或有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期限:1年,具体日期以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3.担保金额合计:人民币45,000万元。

四、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补充其流动资金,是保障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有效措施。

2.银根化工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银根矿业其他股东鄂尔多斯市纳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内蒙古纳百川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股东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内蒙古博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其持股比例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银根化工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整体风险在可控制范围内,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且不存在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银根化工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补充其流动资金,是保障其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有效措施。

银根化工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银根矿业股东鄂尔多斯市纳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内蒙古纳百川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该两股东合计持有银根矿业的股权比例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银根矿业股东内蒙古博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其持股比例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银根化工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整体风险在可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为银根化工贷款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1,527,737.1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1.9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余额为605,099.0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8.29%。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九届六次董事会决议。

2.九届六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23-078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首次授予日:2023年10月16日

2.首次授予数量:11,856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230人

4.首次授予价格:3.66元/股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兴能源或公司)九届六次董事会、九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6日,同意以3.6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30名激励对象授予11,856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远兴能源A股普通股。

2.标的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2,970万股(调整后),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62,175.86万股的3.581%。其中首次授予11,856万股(调整后),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总数的91.411%,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62,175.86万股的3.274%。预留1,114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总数的8.589%,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62,175.86万股的0.308%。

3.激励对象的范围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超过230人(调整后),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调整后)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4.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66元。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5.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5.解除限售考核条件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2020-2022年度净利润均值为业绩基数,对各年度定比业绩基数的净利润增长率进行考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实施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在对应考核年度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作为计算依据。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的相应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2020-2022年度净利润均值为业绩基数,对各年度定比业绩基数的净利润增长率进行考核,预留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实施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在对应考核年度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作为计算依据。

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或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

所选取的同行业对标公司如下: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在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为A、B,激励对象可全额解除限售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为C,则激励对象可按80%解除限售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其余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为D,则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本公司应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3年9月20日,公司召开九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和九届五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9月2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要合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3年9月30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2023年10月12日对外披露了《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72)。

4.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3年10月1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73)。

6.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九届六次董事会、九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3年10月16日

2.首次授予数量:11,856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230人

4.首次授予价格:3.66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7.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资格,因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31人调整为230人。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资格,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886万股调整为11,856万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3,000万股调整为12,970万股。

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

五、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