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披露商誉减值信息等 *ST京蓝及相关当事人被公开谴责
12月1日,*ST京蓝(000711)及相关当事人被深交所公开谴责,起因是根据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ST京蓝及相关当事人存在相关违规行为。
回溯前情,11月21日,*ST京蓝收到黑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黑龙江证监局查明,*ST京蓝存在的主要违规行为包括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商誉减值信息;2021年度少计提商誉减值损失;2021年度、2022年度少计提坏账准备。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责令*ST京蓝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ST京蓝时任董事长、总裁、代董事会秘书郭绍增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款;对*ST京蓝时任财务负责人高红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在被黑龙江证监局予以行政处罚之后,深交所如今又对*ST京蓝、郭绍增、高红作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之前,黑龙江证监局还曾作出对*ST京蓝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对郭绍增、高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起因是黑龙江证监局发现*ST京蓝存在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议并披露、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计量不合理、财务核算不规范等违规行为。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深交所处分、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ST京蓝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2年4月28日到2023年7月12日之间买入*ST京蓝股票,并且在2023年7月13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ST京蓝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值得一提的是,*ST京蓝11月27日晚披露,公司收到哈尔滨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哈尔滨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ST京蓝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以*ST京蓝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约17.91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18.33亿股股票,转增后京蓝科技总股本将由10.24亿股增至28.57亿股。前述18.33亿股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其中:转增股票中12.33亿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6亿股用于实施债转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原控股股东杨树蓝天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将被动稀释至7.66%,产业投资人云南佳骏持有公司5.4亿股股份,占变动后总股本的18.9%,所持股份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云南佳骏。
马黎阳直接持有云南佳骏98.02%的股权,为云南佳骏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前,*ST京蓝实际控制人为郭绍增。本次权益变动后,*ST京蓝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马黎阳。
在公司重整完成、控制权发生变更之后,*ST京蓝的经营业务将会发生哪些重大变化,e公司也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