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千万罚单落地:为美尚生态出具的保荐书存在虚假记载

http://ddx.gubit.cn  2023-09-22 22:59  广发证券(000776)公司分析

转自:澎湃新闻

因出具的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发证券”,000776.SZ、01776.HK)最终被证监会合计罚没1021.698万元。

9月22日,广发证券发布公告称,证监会认为公司在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尚生态”,股票简称为“*ST美尚”,300495.SZ)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服务过程中,存在出具的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未审慎核查美尚生态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违法行为。

公告显示,证监会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保荐业务收入94.34万元,并处以94.34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783.02万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同时,对*ST美尚项目保荐代表人王鑫、杨磊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将进一步强化投行业务内控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全面提升投行业务质量。”广发证券在公告中称。

截至9月22日收盘,广发证券A股报收15.00元/股,涨1.97%;港股报收11.00港元/股,涨1.48%。

合计被罚没971.70万元并遭警告

公告表示,经证监会查明,广发证券存在两方面违法事实:一是广发证券出具的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二是广发证券在担任保荐(主承销)机构期间未勤勉尽责,包括: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程序设计不到位,对美尚生态银行存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对应收账款的函证程序、尽职调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对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对美尚生态重要银行借款合同查验不到位;对美尚生态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未获取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和作出独立判断。

证监会认为,广发证券在为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服务过程中,未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未勤勉尽责地对美尚生态的发行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违法行为。

“广发证券未审慎核查美尚生态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证监会进一步指出。

公告显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合计罚没1021.698万元;对王鑫、杨磊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因上述违法行为,广发证券已于今年4月17日和7月17日,分别收到了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美尚生态实控人被终身禁入证券市场

另一方面,据7月14日美尚生态发布的公告,证监会认定,美尚生态及其时任董事长王迎燕、董事徐晶存在五大违法事实:

一是美尚生态2015年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至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二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三是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四是未如实披露控股股东归还资金占用情况;五是美尚生态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证监会查明,美尚生态在2012年至2020年6月期间合计虚增净利润高达4.57亿元,导致相关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发行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多份财报显示,2017年至2021年,美尚生态净利润同比连续5年下滑,其净利润自2020年起持续亏损。

此外,美尚生态非公开发行于2018年9月获得证监会同意批复,并于2019年3月成功发行募得资金9.30亿元。但是,美尚生态在提交非公开发行文件时并未如实披露王迎燕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发行申请文件所依据的三年一期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构成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证监会指出,王迎燕作为美尚生态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是美尚生态欺诈发行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晶作为公司董事,美尚生态实际控制人之一,与王迎燕是夫妻关系,在报送、披露的发行申请文件上签字并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综上,证监会决定对美尚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330万元罚款;对王迎燕给予警告,并处以1510万元罚款;对徐晶给予警告,并处以53万元罚款。

此外,证监会还对王迎燕采取证券市场终身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