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场IPO造假风暴,广发证券火速掏钱,国新证券还在沉默
这两起案件涉及两套完全不同的IPO中介班底,目前证监会的调查方向和两案的处理进度也存在显著差异。
一、两家公司IPO中介机构一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融证券(已更名为国新证券)
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值得留意的细节是:元道通信在IPO申报期间曾主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据公司此前披露,经过"审慎研究和综合评估",决定改聘信永中和作为申报会计师,理由是信永中和"在全国会计师事务所中排名靠前,拥有丰富上市和同行业公司审计经验",具体执行审计的为信永中和北京总部团队,与公司实际办公地石家庄市交通距离较近,"便于工作的有效组织、沟通和协调"。然而正是这家"排名靠前、经验丰富"的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至2022年的虚增收入行为,自2020年至2023年连续四年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
清越科技(688496)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两家中介目前处境的关键差异
清越科技:中介已"抢跑"启动先行赔付
最引人注目的是清越科技一方——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同一日(2026年5月8日),保荐机构广发证券、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实际控制人高裕弟三方已公开声明,拟共同出资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广发证券董事会已正式审议通过了主动采取先行赔付措施的议案。这也是A股市场上第六例先行赔付实践。
先行赔付,通俗地说,就是不用等投资者一个个去起诉、等漫长的诉讼程序,这三方先把钱拿出来赔给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对普通投资者来说,这意味着不用再经历漫长的民事诉讼等待。从处罚当日即宣布启动赔付来看,中介机构显然是在用最快速度释放一个信号:配合监管、安抚投资者、争取从轻发落的姿态。
但这背后还有一个不可忽略的背景:广发证券近年已有前科。2020年,广发证券因康美药业(A股历史上规模最大的财务造假案之一)被证监会采取"暂停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暂不受理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12个月"的严厉监管措施。若清越科技再被认定为IPO环节失职,广发证券面临的不仅是一案一罚,更可能被监管从严从重处理——当下主动赔付的本质,是带着沉重历史包袱的止损动作,而非单纯的商业善意。
元道通信:中介仍在接受调查,尚未表态
元道通信这边的情况截然不同。证监会在通报中明确表示:"证监会已冻结元道通信募集资金相关账户,目前正在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开展调查。对于可能涉及的犯罪线索,证监会将坚持应移尽移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刑法》等相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一个"正在调查",一个"应移尽移",措辞的力度不言自明。截至目前,保荐机构国新证券(原华融证券)和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两方均未像清越科技的中介那样公开表态启动赔付安排。
有证券维权律师指出,元道通信目前既未公布主动赔付计划,相关中介机构也未作出先行赔付安排,"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要积极向法院提起诉讼,才有机会挽回损失"。
三、审计机构的横向对比
信永中和(元道通信审计机构):在2020年至2023年连续四年为元道通信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直至2024年才改口,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核心问题直指内部控制缺陷——公司未能及时与客户结算并催收应收款项,长账龄未结算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存在不确定性,截至2024年底已计提约2.95亿元坏账准备。
立信(清越科技审计机构):面对2022年虚增利润超过当期披露利润总额104.58%的巨额水分,同样未能在年报审计中有效识别并揭示问题,直至证监会立案调查。
两家头部审计机构连续多年出具"无虞"意见的表象之下,是审计程序未能穿透公司内部刻意构造的业务闭环的现实困局,更深层折射出审计独立性在IPO客户面前的结构性弱化。而信永中和连签四年标准意见的历史,在后续责任认定和民事索赔中,将成为难以回避的硬伤。
四、当前核心结论
第一,中介机构的处理进度呈现明显分化。清越科技的保荐机构和审计机构已在处罚当日同步启动先行赔付,有望较快落实投资者赔偿;而元道通信的中介目前仍处于被调查阶段,投资者需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权。
第二,保荐机构层面,广发证券与国新证券的处境存在本质差异。广发证券有康美药业旧案压顶,清越科技再出事将面临累犯从严的叠加效应,这也是其火速启动赔付的关键逻辑;国新证券(原华融证券)背靠华融系历史转型背景,尚未公开表态,是否同样推进赔偿尚存变数。
第三,元道通信投资者目前缺乏"保底"保障机制。在没有先行赔付安排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积极关注后续进展,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身权益。目前证监会明确表示将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线索"应移尽移",保荐代表人和签字会计师未来被追加行政处罚乃至承担民事连带责任,并非小概率事件。

证监会严肃查处元道通信财务造假案件
日期:2026-05-08来源:证监会
近日,证监会对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元道通信)财务造假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经查,元道通信2019年至2022年虚增收入,涉嫌欺诈发行、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证监会拟对上市公司罚款23,884万元,对3名责任人员合计罚款1,800万元并对相关人员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元道通信涉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深交所将依法启动退市程序。
证监会已冻结元道通信募集资金相关账户,目前正在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开展调查。对于可能涉及的犯罪线索,证监会将坚持应移尽移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证监会严肃查处清越科技财务造假案件
日期:2026-05-08来源:证监会
近日,证监会对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清越科技)财务造假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经查,清越科技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半年报虚增利润,涉嫌欺诈发行、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证监会拟对上市公司罚款17,288万元,对4名责任人员合计罚款3,300万元并采取4-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清越科技涉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上交所将依法启动退市程序。
证监会已冻结清越科技募集资金相关账户,目前正在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开展调查。对于可能涉及的犯罪线索,证监会将坚持应移尽移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目前广发证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清越科技实际控制人已公开声明将对遭受损失的适格投资者先行赔付,将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做好支持服务工作。有关信息后续可通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网站(www.sipf.com.cn)专栏等渠道查询,相关投资者可及时关注。

证券代码:301139证券简称:元道通信
公告编号:2026-031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6年5月8日,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道通信”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1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李晋先生、曹亚蕾女士、吴志锋先生: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道通信)涉嫌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元道通信及相关人员违法事实如下:
(一)元道通信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0年10月12日至2021年6月28日,元道通信多次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1年7月28日,元道通信披露《招股说明书》上会稿。2021年11月12日至2022年6月8日,元道通信多次披露《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所涉报告期最终为2019年至2021年。2022年6月13日,元道通信披露《关于同意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2022年7月7日,元道通信披露《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自2022年7月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16,918.40万元。
经查,2019年至2021年,元道通信通过虚构工作量确认单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65,902,640.59元、160,688,291.80元、263,632,076.14元,分别占《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上会稿、注册稿)披露的2019年度至2021年度营业收入的8.75%、13.12%、16.23%。元道通信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二)元道通信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2022年元道通信通过虚构工作量确认单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166,218,396.33元,占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7.87%。
李晋时任元道通信董事长,在元道通信《招股说明书》、2022年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李晋全面负责元道通信经营管理,未对前述涉案事项进行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
燕某时任元道通信总经理,在元道通信《招股说明书》、2022年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燕某主持元道通信日常经营工作,参与元道通信虚增收入事项。
曹亚蕾时任元道通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在元道通信《招股说明书》、2022年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曹亚蕾主管元道通信财务、融资和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安排元道通信虚增收入事项。
吴志锋时任元道通信董事、副总经理,在元道通信《招股说明书》、2022年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吴志锋分管主要涉案业务,未对前述涉案事项进行审慎关注。
上述违法事实,有元道通信相关公告、财务和业务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客户确认材料等相关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1、对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3,883.68万元罚款;
2、对李晋给予警告,并处以750万元罚款;
3、对燕某(已故)免予处罚;
4、对曹亚蕾给予警告,并处以750万元罚款;
5、对吴志锋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李晋作为元道通信时任董事长,严重未勤勉尽责,曹亚蕾组织、安排涉案违法行为,二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李晋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曹亚蕾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如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结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8日

证券代码:688496证券简称:ST清越
公告编号:2026-034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82025011号)。因公司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清越科技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
2026年5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13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裕弟先生、穆欣炬先生、张小波先生、吴磊先生: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越科技)涉嫌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清越科技及相关人员违法事实如下:
一、清越科技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1年12月21日,清越科技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2年8月22日,清越科技披露《招股说明书》上会稿,将报告期更新为2019年至2021年;2022年9月9日,清越科技披露《招股说明书》注册稿;2022年11月11日,清越科技披露《关于同意清越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2022年12月27日,清越科技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2022年12月28日起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2,440万元。
经查,2021年,清越科技通过故意少计存货跌价准备、虚假销售芯片等方式虚增利润总额10,654,935.32元,占《招股说明书》上会稿、注册稿披露的2021年度利润总额的21.72%。清越科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二、清越科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至2023年上半年,清越科技因故意少计存货跌价准备、少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虚假销售显示模组、未及时对补缴税款进行会计处理等事项,导致2022年度利润总额虚增45,402,098.54元、占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104.58%,导致2023年上半年利润总额虚增47,535,999.83元、占202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45.10%。2023年,清越科技未及时披露补缴44,419,917.22元出口退税款事项,占2022年经审计净利润的79.74%。
高裕弟时任清越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在清越科技《招股说明书》、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高裕弟全面负责清越科技经营管理,知悉、参与虚假销售芯片事项,未对少计存货跌价准备、少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虚假销售显示模组和未及时对补缴税款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
穆欣炬时任清越科技副总经理、清越科技全资子公司义乌清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在清越科技《招股说明书》、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穆欣炬组织、策划、参与虚假销售芯片;决策少计存货跌价准备和少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等事项;其分管的销售部负责显示模组销售业务,未对虚假销售显示模组事项保持合理关注。
张小波时任清越科技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在清越科技《招股说明书》、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张小波知悉、参与少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和虚假销售芯片等事项;知悉少计存货跌价准备事项;作为财务总监,未对虚假销售显示模组事项保持合理关注,未及时对补缴税款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
吴磊时任清越科技监事会主席、总监(管理销售部),在清越科技《招股说明书》、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吴磊组织、参与少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事项,知悉虚假销售芯片、少计存货跌价准备事项;作为清越科技总监管理销售部,未能对虚假销售显示模组事项保持合理关注。
上述违法事实,有清越科技相关公告、财务和业务资料、银行流水、合同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7,288万元罚款;
二、对高裕弟给予警告,并处以1,050万元罚款;
三、对穆欣炬给予警告,并处以900万元罚款;
四、对张小波给予警告,并处以750万元罚款;
五、对吴磊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高裕弟作为清越科技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知悉、参与涉案违法行为,未能勤勉履行职责,情节较为严重;穆欣炬组织、策划、参与涉案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张小波作为财务总监知悉、参与涉案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吴磊组织、参与涉案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高裕弟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穆欣炬采取6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张小波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吴磊采取4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相关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收到的《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2.1条第(一)项、第12.2.2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如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处罚决定书为准。
2、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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