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高环能:诉讼事件计提预计负债3924万元 上半年净利润由盈转亏
转自: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王珞)8月26日晚间,山高环能(000803)发布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9亿元,同比下降29.8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3500万元,同比由盈转亏。值得注意的是,公司与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而计提预计负债3924万元是导致公司亏损的重要原因。
据了解,该诉讼案件涉及山高环能、北京联优、金宇控股多年前的历史纠纷。2023年10月31日,北京联优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联优主张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控股”,2017年11月前为公司控股股东)免除了公司相应债务,损害了北京联优作为金宇控股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债务免除无效,北京联优有权代位金宇控股要求公司偿还相应债务。2024年7月10日,公司收到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北京联优主张,判决公司需向北京联优偿还约3924万元。因此,基于谨慎原则,公司计提预计负债。
根据山高环能2020年1月14日发布的公告,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因债务纠纷,公司原控股股东金宇控股持有的3002.6万股山高环能股票扣划予北京联优,以抵偿债务。2020年1月15日,上述股票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北京联优持有山高环能22.18%的股份,成为山高环能单一持股第一大股东。2020年4月22日公司公告,北京联优披露减持山高环能股份计划,2021年9月22日,北京联优持股比例降到4.99%,并于2021年9月28日将其所持股份全部减持。2020年4月30日,时任北京联优副总经理吴传正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2021年11月,吴传正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根据山高环能公告,此次北京联优诉讼涉及的债务免除事件发生在多年以前。2017年末以来,山高环能陆续收到关于账外借款的诉讼、律师函,要求山高环能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经过山高环能调查确认,山高环能账务上不存在该借款,该账外借款是由山高环能部分时任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均已不在公司任职)在未经上市公司授权情况下私自开展,所借款项未进入山高环能账户,同时山高环能到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后经山高环能与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金宇控股、借款人三方协商,金宇控股委托山高环能从上市公司应付金宇控股的应付款中支付借款本息合计3320.82万元给借款人,以抵消金宇控股对上市公司3321万元的债权。
根据山高环能公告显示,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公司对上述委托付款涉及的债务诉讼事件、应付款解决方案进行了披露。2020年5月20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上,《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获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00%的比例审议通过,北京联优作为股东,对上述委托付款方案知情,并对该提案投票同意。故公司主张北京联优无债权人代位求偿权。
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也于2020年7月就上述债务诉讼进展等情况对公司进行了问询。公司回复称,截至2020年7月16日,公司上述债务纠纷已解决完毕,律师核查意见为上述债务已清偿完毕。时任公司董事吴传正知悉回复内容未提出异议。
然而,事隔几年之后,委托付款一事再起波澜。2023年10月31日,北京联优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联优在诉讼文件中表示,金宇控股在欠付其巨额债务的情形下,以《委托付款函》的形式,免除金宇控股对上市公司的债权,影响了北京联优到期债权的实现,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北京联优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金宇控股以出具《委托付款函》的形式免除对被告山高环能债权借款本金、利息的行为无效;并请求判令山高环能向其支付借款本金2997.5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772.92万元。
2024年7月10日,山高环能收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认金宇控股以出具《委托付款函》的形式免除对被告山高环能债权及相应利息的行为无效,山高环能应向北京联优支付相关借款本金及利息。
对于该诉讼事项,山高环能表示,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将积极上诉,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