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查股网  2024-12-30 00:00  神雾节能(000820)个股分析

  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

  2、有权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若董事长为关联董事,则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三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2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会换届后的首次会议,可于换届当日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不受前款通知方式的限制。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召开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书面传签、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作出决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决议表决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代理人、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一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战略委员会成员为3名,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有1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的召集人为董事长。

  第一百四十五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六条提名委员会成员为3名,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有2名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有2名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该独立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3名,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有2名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

  第一百五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五十二条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三条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各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七条所列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本章程第一百条(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或领薪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七条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八)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九)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九条总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按照分工,协助总经理分管具体工作。

  财务负责人分管公司财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3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前款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推荐,由董事会聘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六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监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监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第九十七条所列情形向监事会报告。

  监事候选人存在第九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监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七十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七十一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七十三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七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七十五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九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八十一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八十二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将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的前提下,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按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可分配利润孰低原则);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5、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包括70%);

  (4)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5)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6)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四)股票股利发放的条件

  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

  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现金流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资金需求等因素拟定,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等事宜,并应当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未分配利润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果公司因自身经营状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和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进行。

  第二百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方式或电话、电传等方式进行。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方式或电话、电传等方式进行。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回复时间为送达日,未有回复的,以电子邮件发出日期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公司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〇三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其中的至少一份报纸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index)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五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八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与公司股东大会最近一次通过或修改的章程一致的并在辽宁省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的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三十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三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三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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