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宾监管分局关于同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宜金监复〔2024〕4号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章程>的请示》(宜五财〔2023〕150号)收悉。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行政许可规章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修订后的《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章程》。
二、你单位应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工作,并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宾监管分局书面报告。
三、你单位应当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宾监管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宾监管分局书面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宾监管分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未尽事项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