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交易对方虚假陈述担责 投服中心支持欢瑞世纪诉讼案胜诉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近日,投服中心支持诉讼案件——欢瑞世纪虚假陈述民事侵权纠纷案,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上述案件系重庆地区法院判决的第一起投服中心支持诉讼案件,投服中心公益律师陈源佳(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作为2位投资者的代理人出庭。
回顾来看,2016年,欢瑞世纪以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购买陈某、钟某某等人所持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欢瑞影视”)100%股权。
法院认为,欢瑞影视、陈某、钟某某提供虚假信息,未保证欢瑞世纪所披露信息,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导致欢瑞世纪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存在虚假陈述。原告请求判令欢瑞影视、陈某、钟某某与欢瑞世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贯彻落实“追首恶”基础上,投服中心为实现精准追偿,根据重庆证监局另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支持投资者依法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审计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兴华所”)为共同被告。
法院认为,兴华所未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此核实营业收入的确认时点是否准确,导致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应当认为兴华所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依法应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指出,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监管,存在证券违法行为,依法严肃追究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责任,对参与、协助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对于虚假陈述的新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所提供信息,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导致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存在虚假陈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该交易对方与发行人等责任主体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为推动市场各方归位尽责,投服中心在开展支持诉讼时,落实“追首恶”要求,秉持“零容忍”原则,依法追究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交易对方等各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推动构建行政执法、刑事惩戒和民事追偿相互衔接、互相支持的立体、有机责任体系。(王墨璞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