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股权转让纠纷,景峰医药收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传票
新京报讯(记者张兆慧)7月21日,景峰医药发布公告称,因武义慧君与公司及上海景峰、叶湘武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公司收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
根据武义慧君与上海景峰、叶湘武共同签订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上海景峰拟将其在大连德泽所持全部股权转让给武义慧君,股权转让对价以坤元评估出具的评估值为依据,双方友好协商后确定。主合同还约定此次交易在获得上海景峰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获得有权证券审核部门审核通过后生效。
主合同签订后,武义慧君根据主合同约定向上海景峰支付定金共计4500万人民币;叶湘武根据主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相应担保。
主合同签署后,景峰医药、大连德泽委托坤元评估就上述股权转让涉及的大连德泽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景峰医药、大连德泽已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向坤元评估提供了委托事项涉及的资料并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坤元评估一直未出具公允的评估报告,导致交易对价无法确定、景峰医药无法确定需要履行的审议程序,交易无法生效与推进。
原告武义慧君认为,上海景峰没有依约履行主合同义务导致交易无法推进,上海景峰应承担双倍返还原告定金的违约责任,叶湘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景峰医药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景峰的股东,如景峰医药不能证明上海景峰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上海景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海景峰应双倍返还原告定金9000万元人民币,支付原告律师费90万元人民币,共计9090万元人民币。
景峰医药称,鉴于上述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还无法估计对公司的最终影响。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