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增资纠纷案,景峰医药起诉追偿5000万
新京报讯(记者王鹿)因涉增资纠纷案,景峰医药12月1日发布公告称,起诉安泉等人及相关公司的诉讼已被法院受理。该纠纷源于2017年的一笔收购,景峰医药还因该事件被湖南证监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年年底,景峰医药和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五人就云南联顿医药有限公司(2022年1月20日更名为云南吉长庚医药有限公司,简称“联顿公司”)增资事宜签订《增资协议》。协议签订时,五人合计持有联顿公司100%股权。其中,安泉66%,陈静20%,肖琨10%,吴洁芳2%,阿灼辉2%。根据协议,景峰医药向联顿公司增资人民币2.61亿元。其中,165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2.445亿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后联顿公司股权结构为:景峰医药持有60%,安泉持有26.4%,陈静持有8%,肖琨持有4%,吴洁芳持有0.8%,阿灼辉持有0.8%。同时,协议还约定相关业绩承诺条款。上述协议签订后,景峰医药按约定完成对联顿公司的增资。2018-2020年,联顿公司净利润分别为575.23万元、1156.43万元、887.83万元,三年累计净利润2619.50万元,和约定的业绩承诺6380万元相差3760.50万元。根据约定,安泉等五人应承担业绩补偿义务,补偿景峰医药现金3760.50万元或24.39%的公司股权。2021年6月25日,景峰医药向安泉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联顿医药业绩补偿沟通函》,明确提出业绩补偿要求,但五人拒绝履行任何补偿义务。为减少损失,2021年11月13日,景峰医药与云南康合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康合公司)、联顿公司及安泉等五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景峰所持有联顿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康合公司,转让价格为3292万元。2023年2月6日,安泉、陈静、吴洁芳三人持有的股权全部对外转让,仅肖琨、阿灼辉两人尚继续持有联顿公司股份,其中,肖琨持有2.4444%,阿灼辉持有0.4889%。安泉等人已经没有足够股权可以对其进行补偿。景峰医药认为,因安泉等五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其对外转让的股权价值遭受贬损。景峰医药请求法院判令安泉等五人赔偿其损失及违约金共计5071.04万元。今年9月13日,因未对安泉等采取有效措施追讨上述补偿款,湖南证监局对景峰医药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令其规范会计处理、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采取有效措施追回业绩补偿款,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