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不及时、未采取有效措施追偿,景峰医药收监管函
新京报讯(记者王鹿)2月2日,因信息披露不及时、未采取有效措施追偿,景峰医药收到深交所监管函。
2017年,景峰医药投资云南联顿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联顿)的《增资协议》约定,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承诺云南联顿2018年至2020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928万元、2120万元和2332万元,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6380万元。若未达到业绩承诺,业绩承诺方应于云南联顿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后30日内向景峰医药进行补偿,业绩承诺方对业绩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实际上,云南联顿2018年至2020年的净利润分别为575.23万元、1156.43万元、887.83万元,合计2619.50万元,未实现承诺业绩,累计未完成金额3760.50万元。
深交所认为,景峰医药存在云南联顿业绩承诺进展信息披露不及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讨业绩补偿款的违规行为。
自业绩承诺方作出业绩承诺以来,景峰医药未在2018年、2019年、2020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云南联顿业绩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云南联顿未完成2018年、2019年、2020年业绩承诺,董事会未召开董事会单独审议云南联顿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未在当年年报中披露前述事项,直至2023年12月才披露《关于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说明业绩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云南联顿业绩未达承诺,景峰医药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讨业绩补偿款,直至2023年10月才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绩承诺方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去年9月13日,因未对安泉等采取有效措施追讨上述补偿款,湖南证监局还对景峰医药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令其规范会计处理、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采取有效措施追回业绩补偿款,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