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代码:000925证券简称:众合科技公告编号:临2023—0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潘丽春、赵勤、何昊、何俊丽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潘丽春、赵勤、何昊、何俊丽: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合科技或公司)存在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不准确、对参股公司同时同比例增资信息披露不准确、披露的贷款承诺函信息存在遗漏,以及公司治理存在用印不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未按公司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季度检查、委托理财未按公司规定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对外投资事项未按公司规定审批和评审、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潘丽春、总经理赵勤、时任财务总监何昊、董事会秘书何俊丽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潘丽春、赵勤、何昊、何俊丽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信息披露,强化财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切实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潘丽春女士、赵勤先生、何昊先生、何俊丽女士收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浙江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高度重视所反映的问题,全面梳理、排查了公司在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可能存在的合规隐患,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针对性防范措施积极落实整改。公司将继续组织、督促相关部门及人员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深化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进一步提高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判断准确性,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确保今后的公司治理更加规范、高效、透明,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