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华北制药、冀中能源及控股股东被处罚
转自: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5月16日讯(记者 张增艳)近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华北制药、冀中能源和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冀中能源集团”)及多位时任责任人收到了河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华北制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是华北制药的关联方,但华北制药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关联交易。
冀中能源涉嫌违法的事实有: 财务公司是冀中能源的关联方,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冀中能源集团涉嫌违法的事实有:冀中能源集团是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及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存款相关的关联交易信息;冀中能源集团组织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河北证监局认为,冀中能源、华北制药的相关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冀中能源集团组织、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结合当事人的职务及履职行为等情况,时任公司董事长杨国占、郝竹山为对其本人任期内冀中能源集团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因此,河北证监局对华北制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杨国占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对刘文富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对周晓冰给予警告,并处以0万元款;对常志山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对冀中能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赵兵文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对赵生山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郑温雅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对冀中能源集团处以50万元罚款;对杨国占处以30万元罚款;对郝竹山处以3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