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关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住所的批复
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冀金复〔2023〕77号
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变更住所的请示》(冀能财务公司呈〔2023〕32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住所由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9号航空大厦12层变更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3号金圆大厦B座9层、10层。
二、你公司应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换取金融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我局。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本行政许可文件失效,我局将予以注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