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电投产融收监管函: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并披露
中新经纬2月7日电 因存在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等两项违规行为,深交所7日向电投产融下发《关于对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下称《监管函》)。
《监管函》显示,根据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及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对王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及深交所查明的事实,电投产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2021年1月19日,电投产融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案》,预计2021年度向关联方借入资金余额为18.5亿元,议案中明确关联资金拆借及保理主要是指通过向关联方借款、开展保理等融入资金。2021年1月31日,电投产融通过委托贷款、委拨贷款等方式向关联方控股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借入资金余额为30.72亿元,超过经股东大会审议限额12.22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96%。上述事项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2.与控股股东人员、业务不独立
电投产融子公司东方绿色能源(河北)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下属企业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公司”)管理人员高度混同,双方共用社保账户。电投产融与河北公司均经营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项目,双方存在同业竞争。
深交所指出,电投产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第1.4条、第10.2.5条、10.2.11条的规定,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2.1.1条、第4.1.2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4.1条的规定。
电投产融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浩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3.2条的规定。
据公开资料,电投产融是石家庄市主要热力供应企业,主要产品为电力及热力。
企业经营方面,2023年前三季度,电投产融实现营业收入42.83亿元,同比减少2.6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17亿元,同比减少30.37%。
二级市场上,电投产融7日收涨2.85%报3.97元/股,总市值314亿元。(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