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关于核准刘海军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转自:北京监管局
京金复〔2024〕98号
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核准刘海军拟任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的请示》(首财发〔2023〕13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刘海军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拟任人员应自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履行职责。你公司应在到任后5日内将拟任人员的任命文件报告我局。如拟任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履职,此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