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查股网  2025-04-15 03:40  东方钽业(000962)个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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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2025年 月 日

附注:

1、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18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4月1日以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向各位监事发出。会议于2025年4月11日在东方钽业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4人,监事会主席李毛毛因出差未能到会,特授权监事吕良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监事吕良先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具体内容见2025年4月15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公司2025-019号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5、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及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了《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7、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8、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了《关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9、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重大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10、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了《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1、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12、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了《2024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2025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上述议案中的第 1、2、3、4、5、7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15日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春芳)

作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吴春芳,汉族,1966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1991年毕业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校经济管理学专业。2018年4月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历任宁夏中宁县经济委员会办事员、中宁县乡镇企业管理局科员;北京五联方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前身为宁夏五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项目经理、审计业务部副主任,标准复核部副主任;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公司副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宁夏嘉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4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5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3次股东大会。

(二)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9次董事会,本人均出席参会。出席会议详细情况如下: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详细审阅董事会会议文件及相关资料,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三)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1、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了委员会日常会议,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2、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出席了委员会的日常会议,对拟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

3、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出席了委员会的日常会议,审议了公司2024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2023年公司经营业绩专项奖励分配方案等议案,积极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四)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视情况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2024年度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5次,本人均出席参会。

(五)履行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事务所、独立聘用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六)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的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七)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本人利用参加公司现场会议的机会对公司进行调查和了解,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情况。

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在公司2024年年报编制及审计过程中,认真履行了相关责任和义务,与公司财务负责人、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充分、有效的沟通,关注年报审计工作的安排及进展情况,重视解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审计报告真实、全面反映公司情况。

2、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积极关注公司在媒体和网络上披露的重要信息,保持与公司经营班子的及时沟通,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关于2024年工作总结及2025年工作计划,对公司2024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进行了全面的了解。

3、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参加新法律法规的培训,及时掌握相关政策,尤其是加强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强化法律风险意识。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4年1月29日,公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金融服务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2024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4年上半年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信息系统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关联方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人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2024年在本人任职期间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和《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本人对公司定期报告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2025年2月24日,公司审计委员会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员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经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够客观地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满足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要求。

本人在董事会审议该事项前已针对拟聘任审计机构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核查。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选举公司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1月29日,公司提名委员会和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选举汪凯为公司董事的议案。2024年2月28日公司提名委员会和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李积贤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2024年6月7日公司提名委员会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选举易均平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本人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提名程序规范,候选人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审阅了公司董监高 2024 年度薪酬事宜。本人认为公司董监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人员的履职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的薪酬政策和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2024年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东方超导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等事项进行了监督并发表同意意见。

四、总体意见和评价

2024年在任职期间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审议公司各项议案,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以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增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公司经营业绩的提高和持续、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保证董事会的独立和公正,增强董事会的透明度,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最后,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董事会秘书和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效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吴春芳

2025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25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公告格式规定,将本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52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数量为59,281,818股,发行价为11.3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4,627,088.84元,扣除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4,422,703.62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0,204,385.22元。

该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3年9月27日,实际到账金额为671,253,953.40元,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承销费3,373,135.44元(含增值税)后汇入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营业部开立的账号为931903241510608的银行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10月8日出具了XYZH/2023YCAA1B0129号《验资报告》。

(二)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年末余额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94,597,791.28元,其中: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72,364,592.86元,均投入募集资金项目。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金额人民币494,597,791.28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76,531,446.81元(包括存款利息),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670,204,385.22元的差异金额为人民币924,852.87元,系募集资金累计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后的净额。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并修订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公司现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了募集资金银行专项账户,仅用于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公司已于2023年10月27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宁夏东方超导科技有限公司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活期存款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公司存放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冶金路支行(账号:64050130080000000493)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专户余额为0元。为加强银行账户统一集中管理,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完成了对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就该募集资金专户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山冶金路支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也无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本公司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六、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分别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公司不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分别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情况。

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5日

附件1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止日期:2024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调整后投资总额”为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确定的投资金额。

注2:截至2024年12月31日,“钽铌火法冶金产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仍在建设过程中,尚未实际产生效益。“钽铌板带制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年产100只铌超导腔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于2024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实现的效益将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次月开始计算。

注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相关的募集资金投入进度超过100%,系投入的金额中含募集资金的利息收入。

注4:若考虑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532.37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年产100只铌超导腔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累计投入金额为3,208.03万元,投资进度为68.1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

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钽业”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东方钽业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52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数量为59,281,818股,发行价为11.3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4,627,088.84元,扣除承销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422,703.62元(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0,204,385.22元。

该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3年9月27日,实际到账金额为671,253,953.40元,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从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承销费3,373,135.44元(含增值税)后汇入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营业部开立的账号为931903241510608的银行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10月8日出具了XYZH/2023YCAA1B012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94,597,791.28元,其中: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72,364,592.86元,以前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人民币122.233.198.42元,均投入募集资金项目。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人民币494,597,791.28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76,531,446.81元(包括存款利息),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670,204,385.22元的差异金额为人民币924,852.87元,系募集资金累计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后的净额。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并修订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用途变更、超募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和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公司现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了募集资金银行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已于2023年10月27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宁夏东方超导科技有限公司和招商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存放专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元

注:公司存放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冶金路支行(账号:64050130080000000493)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专户余额为0元。为加强银行账户统一集中管理,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完成了对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就该募集资金专户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山冶金路支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三、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也无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公司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六、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分别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公司不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分别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情况。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东方钽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止日期:2024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调整后投资总额”为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确定的投资金额。

注2:截至2024年12月31日,“钽铌火法冶金产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仍在建设过程中,尚未实际产生效益。“钽铌板带制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年产100只铌超导腔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于2024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实现的效益将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次月开始计算。

注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相关的募集资金投入进度超过100%,系投入的金额中含募集资金的利息收入。

注4:若考虑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532.37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年产100只铌超导腔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累计投入金额为3,208.03万元,投资进度为68,1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

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钽业”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核查意见: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分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战略管理、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安健环管理、质量管理、标准管理、投资管理、科技研发、销售管理、采购管理、外包业务、生产管理、存货管理、来料加工、贸易管理、工程管理、法务管理、风控合规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资产管理、综合事务、信息化管理、内部监督内容;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运营风险、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公司《内部控制手册》及国家五部委联合下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截至 2024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可以分为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评价及非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评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综合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予以认定。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1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2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②企业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未依照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②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③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财务报告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综合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予以认定。

2.1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以涉及金额大小为标准,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占公司当期最近一期净资产额1%的为重大缺陷,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占公司当期最近一期净资产额0.5%的为重要缺陷,其余为一般缺陷。

2.2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

①违反法律、法规较严重;

②除政策性亏损原因外,企业连年亏损,持续经营受到挑战;

③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如企业财务部、销售部控制点全部不能执行;

④并购重组失败,或新扩充子分公司经营难以为继;

⑤子公司缺乏内部控制建设,管理散乱;

⑥企业管理层人员纷纷离开或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⑦被媒体频频曝光负面新闻;

⑧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2)重要缺陷:

①公司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决策程序不完整;

②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重要事项决策程序导致出现失误;

③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

④重要业务制度控制或系统存在缺陷。

(3)一般缺陷:

①决策程序效率不高;

②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③内部控制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④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重大事项。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公司会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三、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公司董事会认为: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机构核查工作和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在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审阅相关资料、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等多种方式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主要核查内容包括: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沟通;查阅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查阅公司的对外公告;查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文件;审阅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多方面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通过对东方钽业2024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核查,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认为:东方钽业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出具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