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查股网  2025-04-29 12:51  东方钽业(000962)个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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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4年4月26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9 届董事会6次会议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9届董事会9次会议议案)》,并同时公告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0、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4月25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3年6月1日,第一个限售期即将于2025年6月1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后续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三、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因公司完成了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拟实施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向激励对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见《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一)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152人。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545,126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1%。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注:1、表格所列人员为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2、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有:王战宏、万庆峰、赵建波、闫永和鲁东(其中,①王战宏、万庆峰、赵建波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②闫永和鲁东在2023绩效考核年度内因考核合格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继续保留因考核合格而获准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其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3、因个人原因离职的人员有:郭长远、吴丹和樊锦超。

4、因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符合全部解除限售条件的0名激励对象对应的已获授但无法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未纳入上表统计范围内。

5、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股份锁定及买卖股份行为,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情形。本次拟解除限售的152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合规,且已满足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52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45,126股,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相关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152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45,126股。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将于2025年6月1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需就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手续,且需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减资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金沪法意[2025]第135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38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是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会议对象:

(1)截止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附后)。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冶金路119号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提案内容

2、各提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审议的议案内容详见 2025年4月29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

3、特别决议事项提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0

4、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单独计票的提案:以上全部提案。

5、关联交易事项提案:2.00 ,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审议议案时需回避表决。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股东账户卡登记,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东帐户卡登记,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传真方式进行登记。

2、登记时间:2025年5月14日上午9:30-12:00,下午15:00-18:00

3、登记地点:宁夏石嘴山市冶金路公司证券部

4、联系办法:

联系人:秦宏武、党丽萍

电话:0952-2098563

传真:0952-2098562

邮编:753000

四、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并对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进行具体说明。(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另行通知。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962

2、投票简称:东方投票

3、 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进行表决。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形式、方式做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行使酌情裁量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投票同意、反对或弃权。

委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书有效期限: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

签署日期:2025年 月 日

附注:

1、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39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所属上市公司2024年度暨2025年

第一季度集体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了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为了方便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并充分展示公司的经营业绩、发展前景,进一步加强与广大投资者的沟通交流,公司计划于2025年5月8日参加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上市公司2024年度暨2025年第一季度集体业绩说明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绩说明会的安排

1、召开时间:2025年5月8日(周四)下午 15:00一17:30。

2、召开方式:本次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线上和现场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投资者可登录“上海证券报”的“中国证券网路演中心”(https://roadshow.cnstock.com/)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

现场参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0号(中国有色大厦北楼二楼)

3、本公司出席人员:公司董事长黄志学先生、总经理于明先生、副总经理兼董秘秦宏武先生、财务负责人李瑞筠女士。(如遇特殊情况,出席人员可能调整)

二、其他事项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公司就2024年度暨2025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资者可于2025年5月7日下午17:00前将所关注的问题发送至公司邮箱:zhqb@otic.com.cn。公司将于业绩说明会期间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31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4月14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2025年4月25日在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8人,实出席会议董事8人。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黄志学先生主持。经认真审议:

一、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29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5-032号公告。

二、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中长期贷款的议案》。

为满足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拟适时向金融机构申请中长期贷款,总额度不超过3.40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不超过3年(含),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基础报价利率(LPR),担保方式为信用。具体贷款金额将视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实际资金需求来确定(最终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贷款金额为准)。上述借款期限自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计算,具体事宜以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为准。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之日起上述3.4亿元贷款额度在12个月内可滚动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经理班子办理相关事宜。

三、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议案》。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适时向金融机构申请开具期限6个月以内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总额不超过2.50亿元,额度释放后循环使用,有效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原额度同时终止,具体事宜以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为准。

四、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29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5-033号公告。

五、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29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5-034号公告。

六、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29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5-035号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29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5-036号公告。

八、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向Minera??o Taboca S.A.(塔博卡矿业公司)采购原材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29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5-037号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29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5-038号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30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4月14日以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向各位监事发出。会议于2025年4月25日在东方钽业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4人,监事会主席李毛毛因出差未能到会,特授权监事吕良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监事吕良先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了《关于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中长期贷款的议案》。

3、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议案》。

4、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了《关于在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

5、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完成了2024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事项,拟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根据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将调整回购价格。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6、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7、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相关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152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45,126股。

8、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了《关于向Minera??o Taboca S.A.(塔博卡矿业公司)采购原材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的第6、8项议案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29日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135号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和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135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东方钽业2022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2022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东方钽业的股票,与东方钽业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4.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2022年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2022年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5.东方钽业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东方钽业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购和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购和本次回购注销,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2022年12月30日,公司独立董事李耀忠、张文君、陈曦就《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3.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2022年12月30日,公司监事会就《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4.2023年3月,公司披露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国资考分【2023】67号”《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原则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5.2023年3月29日,公司公告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6.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7.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4月24日,公司独立董事李耀忠、张文君、陈曦对首次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4月24日,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8月25日,公司独立董事吴春芳、王幽深、叶森对预留授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8月25日,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2.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12月28日,公司监事会对公司以4.59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价格回购注销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公司20.95万股限制性股票,并以4.59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公司3.08万股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核查意见。

13.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4.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年3月29日,公司监事会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核查意见。

15.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6.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7.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发表核查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按税后净利润计提任意盈余公积及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总股本504,968,2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5元,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依据公司披露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公司已于2024年11月28日实施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七章的规定,公司有派息事项时,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本次调整前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本次调整后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依据《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4.59元/股。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之“(一)本次调整的原因”所述,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为每股派现金分红0.055元,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鉴于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办理时间较长,且公司已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及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77元(含税)。公司总股本为504,968,262股,以此计算本次拟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8,882,556.17元(含税),剩余可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公司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披露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度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及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如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及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且公司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前述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利润分配和未发生其他应调整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情形,本次调整后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本次调整前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每股的派息额=4.59元/股-0.055元/股-0.077元/股=4.458元/股。

2.公司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如公司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及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且未发生其他应调整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情形,本次调整后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本次调整前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每股的派息额=4.59元/股-0.055元/股=4.535元/股。

据此,如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及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且公司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前述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利润分配和未发生其他应调整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情形,本次调整后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4.458元/股;如公司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及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且未发生其他应调整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情形,本次调整后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4.535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期已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为33.00%。

依据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公告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4月25日,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3年6月1日。因此,本激励计划将于2025年6月1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的规定、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4]21669号”、“天职业字[2025]17753号”《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5]17769号”《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三)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依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为152人,解除限售数量为1,545,126股,具体情况如下: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将于2025年6月1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1.激励对象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的客观原因而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的规定,激励对象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2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的客观原因而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前述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公司52,394股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的规定,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1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公司51,600股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1.激励对象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的客观原因而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

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情况”之“(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之“1.激励对象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的客观原因而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所述,激励对象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据此,本激励计划2名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的客观原因而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公司52,394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之“(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所述的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2.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依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的规定,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市场价格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依据《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之“(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所述,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535元/股或4.458元/股。依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2025年4月24日股票交易均价为14.88元/股。

据此,本激励计划1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公司51,6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之“(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所述的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需就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手续,且需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减资手续。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将于2025年6月1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需就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手续,且需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减资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52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数量为59,281,818股,发行价为11.3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4,627,088.84元,扣除承销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422,703.62元(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0,204,385.22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3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招商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上述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招商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相关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相关决策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对公司关联交易及预计关联交易情况发表意见;

3、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4、持续关注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对外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在法定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保荐机构仍将对其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持续督导。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 一一一一一一 一一一一一一

张俊果 陈春昕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一一一一一一

霍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月 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报告

一、保荐工作概述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四、其他事项

保荐代表人:

张俊果 陈春昕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