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财光华收警示函 审计ST高升2021年报存在3宗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31日讯证监会湖北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刘永、肖风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1号)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湖北证监局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及注册会计师刘永、肖风良执业的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升控股”,股票名称“ST高升”,000971.SZ)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2]第223024号)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中兴财光华及刘永、肖风良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在风险评估阶段执行分析程序时,中兴财光华及刘永、肖风良虽设计但未实施对预付账款等波动异常项目进行分析的审计程序,也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调查相关异常波动。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年修订)第七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中兴财光华及刘永、肖风良在风险评估底稿中记载,资金预算业务活动对相关交易和账户余额及其认定均有广泛影响,并认为资金预算业务控制活动对实现控制目标有效,但未对资金预算业务内部控制设计并实施控制测试。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八条的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1.期初余额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高升控股子公司北京华麒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麒通信”)本年度商誉减值准备金额与上年相差较大。中兴财光华及刘永、肖风良系执行高升控股的首次审计业务,但未对商誉减值准备期初余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商誉减值准备期初余额是否包含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2019年修订)第八条的规定。
2.利用专家工作存在不足。一是在评价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方面程序执行不到位。在审计过程中,中兴财光华及刘永、肖风良利用了资产评估师的工作,但未执行询问程序以了解是否存在可能对外部专家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的利益和关系,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2022年1月修订)第十条的规定。二是评价专家工作的恰当性方面程序执行不到位。在对华麒通信商誉减值审计中,未实施审计程序对专家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进行评价,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2022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
3.实质性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中兴财光华及刘永、肖风良虽设计但未执行对各月各类主营业务收入的波动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等审计程序,也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调查子公司毛利率的异常波动。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年修订)第七条的规定,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4.预付账款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高升控股子公司与受托方签订合同并预付部分款项,合同金额超过财务报表层次重要性水平。中兴财光华及刘永、肖风良在设计与执行审计程序方面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合同约定受托方“应保证具备相应资质和资格”,而中兴财光华及刘永、肖风良未获取审计证据以了解受托方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二是受托方来函申请提前支付加工款,称已完成合同约定的80%模具加工事项,子公司收函次日付款。中兴财光华及刘永、肖风良未就子公司付款的合理性以及是否收到货物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5.未考虑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一是在对部分子公司的审计中,中兴财光华及刘永、肖风良未对作为收入、成本确认关键证据的原始单据进行查验;二是在对或有事项的审计中,获取的部分审计证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信息漏填现象,但未发现该情况。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一条的规定。
6.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获取充分审计证据消除对回函可靠性的疑虑。在应付账款审计中,部分供应商查验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提供地址不一致。中兴财光华及刘永、肖风良采信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地址进行函证并确认了相关金额,但未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以消除回函可靠性疑虑,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二是对部分未回函的客户未实施替代测试。在应收账款审计中,部分客户未回函,也未实施替代程序,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湖北证监局判定,中兴财光华及刘永、肖风良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相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中兴财光华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永、肖风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官网显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始建于1983年,总部设在北京,现已设有35家分支机构,现有从业人员2688名。2021年审计业务收入12.96亿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ST高升于2000年4月27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3年3月31日,天津百若克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59亿股,持股比例15.1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资料、信息,保证其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以下为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刘永、肖风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21号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刘永、肖风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升控股)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2]第223024号)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风险评估阶段执行分析程序时,你们虽设计但未实施对预付账款等波动异常项目进行分析的审计程序,也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调查相关异常波动。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年修订)第七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你们在风险评估底稿中记载,资金预算业务活动对相关交易和账户余额及其认定均有广泛影响,并认为资金预算业务控制活动对实现控制目标有效,但你们未对资金预算业务内部控制设计并实施控制测试。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八条的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1.期初余额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高升控股子公司北京华麒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麒通信)本年度商誉减值准备金额与上年相差较大。你们系执行高升控股的首次审计业务,但未对商誉减值准备期初余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商誉减值准备期初余额是否包含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2019年修订)第八条的规定。
2.利用专家工作存在不足。一是在评价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方面程序执行不到位。在审计过程中,你们利用了资产评估师的工作,但未执行询问程序以了解是否存在可能对外部专家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的利益和关系,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2022年1月修订)第十条的规定。二是评价专家工作的恰当性方面程序执行不到位。在对华麒通信商誉减值审计中,你们未实施审计程序对专家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进行评价,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2022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
3.实质性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虽设计但未执行对各月各类主营业务收入的波动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等审计程序,也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调查子公司毛利率的异常波动。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年修订)第七条的规定,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4.预付账款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高升控股子公司与受托方签订合同并预付部分款项,合同金额超过财务报表层次重要性水平。你们在设计与执行审计程序方面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合同约定受托方“应保证具备相应资质和资格”,而你们未获取审计证据以了解受托方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二是受托方来函申请提前支付加工款,称已完成合同约定的80%模具加工事项,子公司收函次日付款。你们未就子公司付款的合理性以及是否收到货物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5.未考虑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一是在对部分子公司的审计中,你们未对作为收入、成本确认关键证据的原始单据进行查验;二是在对或有事项的审计中,你们获取的部分审计证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信息漏填现象,但你们未发现该情况。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一条的规定。
6.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获取充分审计证据消除对回函可靠性的疑虑。在应付账款审计中,部分供应商查验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提供地址不一致。你们采信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地址进行函证并确认了相关金额,但未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以消除回函可靠性疑虑,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二是对部分未回函的客户未实施替代测试。在应收账款审计中,部分客户未回函,你们也未实施替代程序,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相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永、肖风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