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银行被重罚710万背后乱象:原副行长受贿逾两千万 支行长伙同贷款人骗贷“分赃”
转自:中国网
中国网财经11月22日讯(记者 燕山 曾蔷)近日,兰州银行及其旗下9家支行被金融监管部门重罚710万元,该行多达18名相关责任员工受到相应处罚,引发市场广泛关注。
据罚单,兰州银行及其旗下9家支行因存在员工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报送案件信息;印章管理不到位;贷款三查不到位造成损失;EAST数据质量管理不到位;未按监管口径统计普惠型小微企业数据等违规问题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共计罚款710万元,其中总行罚款390万元,各支行共计罚款320万元。同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对兰州银行18名相关责任员工作出相应处罚,具体为,对张润荐、李震虓、李震、陈磊、杨欣、张华伟分别给予警告;对畅义钢、姜敏、王斌国、张会荣、祁文新、董亚军、曾兰斌、高晓民、祝伟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禁止朱滨、沈兆丰从事银行业工作直至终身;取消杨阳高管任职资格并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直至终身。以上处罚决定作出的日期为2023年11月2日。
在上述罚单的背后,中国网财经记者通过查阅裁判文书网披露的相关刑事裁定书,揭开了杨阳、沈兆丰等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直至终身的兰州银行前员工的犯罪事实。据相关刑事裁定书,杨阳自2011年起担任兰州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受贿逾200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100万元;沈兆丰原系兰州银行万佳支行行长、拱星墩支行行长(现东部支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涉案金额高达270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10万元。
中国网财经记者就以上情况向兰州银行2022年度报告披露联系邮箱发送采访问题,并拨打年报披露联系电话进行沟通,截至发稿前记者未收到任何采访回复。
原副行长受贿逾两千万被判九年
据《杨阳、董强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杨阳,男,生于1964年7月,甘肃省敦煌市人,自2011年起担任兰州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自2011年起分管兰州银行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2015年起分管大客户业务部、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2016年起分管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小微业务部。杨阳在兰州银行任职期间,利用分管工作的便利,为张建强名下的公司办理银行贷款业务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张建强行贿款20万元;伙同董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港联公司开发建设的兰州港联第一大道商铺两套,根据实际签订的合同价格与其他购买同类商铺的业主的平均购买价格和合同总价的差额,应认定杨阳受贿2117.28万元。
犯罪事实具体为,2014年2月春节前后,张建强为感谢时任兰州银行副行长的杨阳在其名下的公司办理银行贷款业务中的帮助,在兰州昆仑宾馆附近,将20万元现金交予杨阳,杨阳予以收受后用于日常开支。
2014年6月,张建强为感谢多年来杨阳对其名下公司在兰州银行贷款业务中给予的帮助,提出向杨阳低价出售其开发建设的兰州港联第一大道的商铺,杨阳表示同意。杨阳和张建强商定价格后,由杨阳将张建强欲向其低价出售商铺的事情告诉其妻弟也就是被告人董强,并安排董强出面具体经办购买商铺合同事宜,董强受杨阳指使,安排杨阳的连襟曾某与张建强签订商铺经营权转让协议。根据案卷内证据记载,曾某与张建强签订商铺经营权转让协议两份,出让方均为港联公司,受让方均为曾某,合同签订日期均为2014年6月7日。两套商铺的面积总计1354平米,两份合同的价款总计为1159.40万元,市场价格应当为3276.68万元,二者的差额为2117.28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
最终,法院一审裁定杨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100万元,且二审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支行长违法发放贷款2700万
据《沈兆丰、王军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等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沈兆丰,男,生于1973年7月,原系兰州银行万佳支行行长、拱星墩支行行长(现东部支行),在明知贷款材料及抵押物系虚假的情况下,未经贷前审查,违规审批,并伙同贷款人私下分配银行贷款,涉案金额高达2700万,一审被法院裁定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10万元。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兆丰申请撤回上诉。
犯罪事实具体为,甘肃龙源泰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西北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于2017年10月18日,以其经营的龙源公司名义,与甘肃风火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火电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培宏签订虚假的《电力材料采购合同》,以伪造其妹王某1名下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街道甘南路819号02层001-003号《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明》做抵押,与兰州银行万佳支行(以下简称:万佳支行)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王军以流动资金贷款的名义,骗取万佳支行贷款500万元。沈兆丰作为万佳支行的行长,明知上述采购合同、抵押物系虚假的贷款资料及抵押物,未经贷前审查,违规审批,致使万佳支行被骗贷款500万元。作案后,王军、沈兆丰将骗得的贷款500万元分配使用。截至案发前,被告人归还本金1040000.07元,尚未追回本金及利息4536104.38元。
李培宏于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期间,虚构其经营的甘肃宏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阳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签订《工程光缆线施工合同》,并在原合同金额的基础上增加金额,以虚假夸大的应收账款金额做质押,分三笔以流动资金的名义,骗取原兰州银行拱星墩支行(现为兰州银行东部支行,以下简称:拱星墩支行)贷款共计1000万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1000万元(敞口500万元)。沈兆丰作为拱星墩支行的行长,在明知宏阳公司提供的《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等贷款资料不真实的情况下,未经贷前调查,违法审批,致使拱星墩支行被骗贷款共计1500万元。作案后,李培宏、沈兆丰将上述款项分配使用。截止案发前,尚未追回贷款本金13318755.94元,所融资的欠息及逾期利息共计3269268.05元。
李培宏于2017年7月19日,以其经营的甘肃瑞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创公司)名义,与兰州德泰益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材料采购合同》,后以伪造王某3名下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酒泉路无号第3层001室、杨某2名下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中街子96号一层《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明》做抵押,以流动资金贷款名义骗取万佳支行流动资金700万元。作案后,李培宏将上述款项使用。沈兆丰明知上述采购合同、抵押物系虚假贷款资料及抵押物,未经贷前审查,违规审批,致使万佳支行被骗贷款700万元。截止案发前,归还本金1.23元,贷款余额6999998.77元,贷款本金及欠息793.59万元。
资料显示,兰州银行成立于1997年6月,是甘肃省第一家地方法人股份制商业银行。2022年,成功登陆A股市场,成为甘肃省首家A股上市银行。全行现有员工4200余人,分行15家,营业网点175家,控股1家金融租赁公司,发起设立6家村镇银行,分支机构实现省内市、州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