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增资参股公司暨关联交易重大资产 重组实施情况 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5-02-11 00:00  汇绿生态(001267)个股分析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独立财务顾问

  ■

  二零二五年二月

  声 明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或“天风证券”)受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绿生态”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汇绿生态增资参股公司暨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交易行为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核查意见特作如下声明:

  1、本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交易各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为本次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相关各方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相关各方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各方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核查意见是在假设本次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相关协议的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的基础上提出的,若上述假设不成立,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3、对于对本核查意见的出具有所影响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需要法律、审计、评估等专业知识来识别的事实,本独立财务顾问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说明及其他文件做出判断。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做出的任何解释和说明,未经本独立财务顾问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间、为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复制、分发或者摘录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或其任何内容,对于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可能存在的任何歧义,仅本独立财务顾问自身有权进行解释。

  5、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和意见,亦不构成对上市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在任何时点上的价格或市场趋势的建议或判断。对投资者根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参股公司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公告文件全文。本核查意见中所涉及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释义相同。在本核查意见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一)本次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持有标的公司35.00%股权。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及彭开盛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钧恒科技进行增资,其中上市公司支付24,583.416万元认购钧恒科技1,862.38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彭开盛支付1,320.66万元认购钧恒科技100.0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合计持有标的公司51.00%股权,将成为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本次交易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及彭开盛拟以现金方式向标的公司支付增资价款,本次交易分两期支付:

  1、在《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第二条所述先决条件均获满足或豁免,且《增资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汇绿生态向标的公司支付本次增资款的50%,即12,291.708万元;彭开盛向标的公司支付本次增资款的50%,即660.33万元;

  2、在《增资协议》第二条所述先决条件均获满足或豁免,且标的公司按照《增资协议》第三条之约定完成交割,汇绿生态于完成交割之日起12个月内向标的公司支付余下的增资款,即12,291.708万元;彭开盛于完成交割之日起12个月内向标的公司支付余下的增资款,即660.33万元。

  (三)标的公司定价方式及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以2024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并最终选定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根据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众联评报字[2024]第1310号),截至2024年9月30日,标的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为20,852.11万元,采用收益法评估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66,066.00万元,评估增值45,213.89万元,增值率216.83%。

  本次交易作价参考上述评估结果确定标的公司整体估值为66,000万元,以2024年9月30日标的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为基数进行计算,本次增资的价格为13.20元/1元注册资本。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持有标的公司35.00%的股权。本次交易由汇绿生态支付24,583.416万元认购标的公司1,862.38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合计持有标的公司51.00%的股权。

  (四)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的资金来源为上市公司的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彭开盛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五)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

  二、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已于2024年6月收购标的公司30%的股权,交易作价为1.95亿元;于2024年10月认购标的公司384.62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交易作价为5,000.00万元。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合计持有标的公司35%的股权。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认购钧恒科技1,862.38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交易作价为24,583.416万元,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合计持有标的公司51.00%的股权,上市公司将取得标的公司控制权。此外,上市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海外子公司及孙公司的议案》,上市公司拟与钧恒科技共同投资在新加坡设立子公司,作为双方光通信业务的海外生产基地,从事光通信产品及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等业务,双方计划总投资额为人民币2亿元,上市公司投资比例为70%,上市公司计划投资金额为1.4亿元,标的公司投资比例为30%;投资计划分期执行,首期投资人民币5,000万元。鉴于上述四次交易系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按照审慎原则,预计最大交易金额合计为63,083.416万元。标的公司2023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2023年经审计的相关财务指标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计算财务指标占比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注2: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

  本次交易的营业收入指标占比为63.49%,超过了50%,且超过5,000万元。因此,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岩、严琦同时担任标的公司董事,标的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彭开盛同时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为现金增资,不涉及发行股份。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李晓明,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本次交易已经标的公司全体股东作出书面决定通过;

  2、本次交易方案已经汇绿生态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方案已经汇绿生态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已经完成所有需要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不存在尚需履行的决策或审批程序。

  四、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交易为汇绿生态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标的公司新增的1,862.38万元注册资本,彭开盛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标的公司新增的100.05万元注册资本。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标的公司已就本次标的资产增资事项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由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至此,本次交易涉及购买资产的手续已办理完毕。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合计持有标的公司51.00%股权。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增资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上市公司已合法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标的资产增资程序合法、有效。

  (二)交易对价的支付情况

  2025年2月5日至2025年2月6日,汇绿生态已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向标的公司支付首笔增资款,支付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2,291.708万元(为本次增资款的50%),本次支付的首笔增资款中,7,000.00万元系通过银行并购贷款支付,5,291.708万元系通过公司自有资金支付,第二期交易价款将根据《增资协议》约定的支付安排进行支付。

  2025年2月6日至2025年2月7日,彭开盛已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向标的公司支付首笔增资款,支付金额合计为人民币660.330万元(为本次增资款的50%),本次支付的首笔增资款中,均系通过其自有资金进行支付,第二期交易价款将根据《增资协议》约定的支付安排进行支付。

  (三)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合计持有标的公司51.00%股权,将成为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标的公司均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均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标的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或承担。

  (四)证券发行登记情况

  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不涉及证券发行登记等相关事宜。

  五、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六、交易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标的公司已完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改选工作。

  改选后标的公司董事会共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为彭开盛、陈照华、李岩、严琦、周磊,其中汇绿生态推荐3名。由彭开盛担任标的公司董事长。监事人员不做调整,仍为危进。标的公司财务负责人变更为蔡远航,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做调整。

  七、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八、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履行情况

  2024年12月12日,汇绿生态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签订了《增资协议》。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协议均已生效,并在正常履行过程中,交易各方不存在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

  (二)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承诺已在《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参股公司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中予以披露。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九、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一)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等;

  (二)上市公司尚需继续履行后续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不会构成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重大风险。

  十、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一)本次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及批准程序,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增资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上市公司已合法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标的资产增资程序合法、有效。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标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按照交易双方之前的约定进行了调整。

  (五)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在正常履行过程中,交易各方不存在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交易相关各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七)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不会构成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重大风险。

  ■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

  ■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1号宏泰大厦21楼 邮编:430077

  21/F,HongtaiBuilding,No.1HuanleAvenue,HongshanDistrict,Wuhan430077,HubeiProvince,China电话/Tel:(+86)(027)87301319 传真/Fax:(+86)(027)87265677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二月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

  2025鄂国浩法意GHWH019号

  致: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汇绿生态”或“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汇绿生态以现金方式认购武汉钧恒新增的1,862.38万元注册资本交易事宜(下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就本次交易出具了《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现就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对本《法律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相关事宜发表意见,而不对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报告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正确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四、交易各方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和书面证言均为真实有效,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律师同意汇绿生态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律师同意汇绿生态在关于本次交易的申请材料中按照相关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仅供汇绿生态进行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根据《增资协议》《资产评估报告》、汇绿生态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文件、汇绿生态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如下:

  本次交易前,汇绿生态持有武汉钧恒35%股权。本次交易中,汇绿生态及彭开盛以现金方式向武汉钧恒进行增资,其中,汇绿生态支付24,583.416万元认购武汉钧恒1,862.38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彭开盛支付1,320.66万元认购武汉钧恒100.0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本次交易完成后,汇绿生态将持有武汉钧恒51%的股权,武汉钧恒将成为汇绿生态的控股子公司。

  (二)本次交易的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以2024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众联评估对武汉钧恒经审计的净资产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并最终选定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根据众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24年9月30日,武汉钧恒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结果为66,066万元。

  各方同意参考上述评估结果并确定武汉钧恒的整体估值为66,000万元,以2024年9月30日武汉钧恒注册资本5,000万元为基数进行计算,汇绿生态以24,583.416万元价格认购武汉钧恒1,862.38万元注册资本,增资价格为13.20元/1元注册资本。

  (三)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

  本次交易中,汇绿生态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彭开盛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一)汇绿生态对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2024年12月13日,汇绿生态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2025年2月5日,汇绿生态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二)武汉钧恒对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2024年12月9日,武汉钧恒全体股东作出书面决定,同意增资相关事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各方就本次交易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相关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增资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得到全部满足,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法定条件。

  三、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交易对价支付情况

  根据《增资协议》及银行回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对价支付情况如下:

  截至2025年2月6日,汇绿生态向武汉钧恒累计支付首笔增资款12,291.708万元。就该笔增资款,汇绿生态通过银行并购贷款支付7,000万元,通过自有资金支付5,291.708万元。就余下增资款,汇绿生态将根据《增资协议》的约定安排支付。

  截至2025年2月7日,彭开盛向武汉钧恒累计支付首笔增资款660.330万元。就该笔增资款,彭开盛均系通过自有资金支付。就余下增资款,彭开盛将根据《增资协议》的约定安排支付。

  (二)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的方案,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武汉钧恒新增的1,862.38万元注册资本。

  根据武汉钧恒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武汉钧恒已就增资事项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由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至此,武汉钧恒就本次交易所涉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本次交易完成后,汇绿生态持有武汉钧恒51%股权。

  (三)标的公司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或承担。

  (四)证券发行登记情况

  根据《增资协议》,本次交易不涉及证券发行登记等相关事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交易各方已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支付了首笔增资款,并将根据约定的安排支付余下增资款;标的公司已办理完毕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或承担,本次交易不涉及证券发行登记等相关事宜。

  四、本次交易实施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汇绿生态已就本次交易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施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根据武汉钧恒提供的工商变更登记资料及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武汉钧恒已完成董事会改选工作,改选后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为彭开盛、陈照华、李岩、严琦、周磊,其中,由汇绿生态推荐3名董事,彭开盛担任董事长。同时,武汉钧恒的财务负责人变更为蔡远航。

  除上述调整外,武汉钧恒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存在其他更换或调整的情况。

  六、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

  根据汇绿生态作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导致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4年12月12日,汇绿生态与武汉钧恒及其他股东签署了《增资协议》。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该协议已生效且处于正常履行中,签署各方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承诺已在《重组报告书(草案)》中予以披露。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该等承诺均处于正常履行中,承诺各方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八、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如下:

  1、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尚需继续履行《增资协议》,汇绿生态与彭开盛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支付余下增资款;

  2、本次交易涉及的承诺主体尚需继续履行在本次交易中作出的各项承诺;

  3、汇绿生态尚需继续履行法律法规要求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在各方切实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约定及相关承诺安排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不会构成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重大风险。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交易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相关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增资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得到全部满足,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法定条件;

  3、交易各方已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支付了首笔增资款,并将根据约定安排支付余下增资款;标的公司已办理完毕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或承担,本次交易不涉及证券发行登记等相关事宜;

  4、汇绿生态已就本次交易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施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5、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标的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对董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调整;

  6、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导致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7、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已生效且处于正常履行中,签署各方不存在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各方作出的承诺均处于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8、在各方切实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约定及相关承诺安排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不会构成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重大风险。

  第三节 签署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