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4年4月26日,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对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已于2024年4月27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全文及《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4年4月28日通过公司内部网络办公系统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4月28日至2024年5月7日,公示期不少于十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反馈意见。现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在公示期内未接到异议。
(二)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相关协议、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含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