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http://ddx.gubit.cn  2023-10-27 05:00  陕西能源(001286)公司分析

  证券代码:001286证券简称:陕西能源公告编号:2023-040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否

  ■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2023年1月-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41.95亿元,同比降低4.82%;实现归母净利润21.95亿元,同比增长8.86%。

  2023年1月-9月,公司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园子沟煤矿东翼进入联合试运行,清水川电厂三期项目、赵石畔煤矿项目建设有序推进;科学组织生产,充分释放冯家塔煤矿扩增产能,推进园子沟煤矿达产达效,原煤产量完成1,722.76万吨,同比增长19.03%;电力生产总体平稳有序,受天气、工业负荷不及预期等多重因素影响,发电量完成327.75亿千瓦时,同比下降0.89%;积极发挥“煤电一体化”优势,强化煤电协同,煤炭内部供应同比增加28.53%。基于煤炭内部供应增加等因素,营业收入同比降低4.82%,营业成本同比降低9.59%,综合毛利率较去年同期的39.85%提升至42.87%。因发行新股扩大股本,每股收益0.64元,同比降低4.48%。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9月30日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赵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千会计机构负责人:李青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赵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千会计机构负责人:李青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能源或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行为,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结合公司实际,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及公司其他事项进行研究讨论、监督制衡并提出专业咨询建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及本制度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四条公司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六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七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应至少提前3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遇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可豁免上述时限要求或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八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书面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拟审议的议案或拟讨论的事项;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独立董事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六)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召集人。

  第三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职权

  第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方可行使: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除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四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独立董事有一票表决权,以举手投票表决或者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包括通讯方式表决)进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形成决议,会议决议应载明研究事项和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字确认。会议决议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独立董事发言要点及对重大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对审议事项形成独立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安排,在发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通知的同时,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管理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向独立董事提供足够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必要时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有效规避公司决策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忠实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包括本公司在内的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职务,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七条《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构成

  第八条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九条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人数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十二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上市规则》、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上市规则》第6.3.4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一款中“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三条第十二条(八)所指的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

  (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规定的相关人员;

  (三)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规定的高校领导班子成员;

  (四)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规定的相关人员。

  (五)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中规定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中规定的人员;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中规定的人员;

  (八)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指引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应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按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之前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按期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制度规定的最低要求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章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独立意见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除具有本公司董事享有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行使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四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三十五条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应当明确、清楚,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上市公司核实。

  第四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六章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二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地行使职权,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十四条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四十五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条本制度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之日生效。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23年10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根据对审计机构的总体工作评价,公司拟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提请授权经营管理层确定2023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经过对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拟续聘的大华事务所在2022年度服务期间所表现出的敬业精神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事项。公司续聘大华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的年度审计机构,以及该事项在董事会上的审核和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由于高瑞亭先生因年龄原因已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书面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高瑞亭先生已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职务。根据股东公司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提名子荣超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经过对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子荣超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提名程序也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的《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的决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牟国栋刘黎房喜

  2023年10月26日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续聘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事前审核,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已就续聘2023年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汇报,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接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同意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牟国栋刘黎房喜

  2023年10月20日

  证券代码:001286证券简称:陕西能源公告编号:2023-039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6日上午11时在陕西投资大厦十六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10月20日以电话、邮件、书面通知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王亮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5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0月27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审议结果:经表决,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监事会同意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审议结果:经表决,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授权经营管理层确定2023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0月27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审议结果:经表决,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001286证券简称:陕西能源公告编号:2023-038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6日上午9时在陕西投资大厦十六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10月20日以电话、邮件、书面通知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8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0月27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审议结果:经表决,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条款进行进一步完善和修订。修订后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审议结果:经表决,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和实际情况,建立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公司董事会同意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新制定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审议结果:经表决,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公司安排,结合对审计机构的总体工作评价,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授权经营管理层确定2023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0月27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0月2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审议结果:经表决,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因董事高瑞亭先生已辞去公司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职务,根据公司股东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子荣超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公司已于2023年10月19日披露《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补选董事的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0月27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补选董事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0月2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审议结果:经表决,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董事会议案2、议案4、议案5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于近期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召开时间、地点等内容另行通知。

  审议结果:经表决,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001286证券简称:陕西能源公告编号:2023-042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因董事高瑞亭先生辞职,同意子荣超先生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选董事情况

  董事高瑞亭先生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发布的公告)。根据公司股东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汇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提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子荣超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董事候选人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方能成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子荣超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提名程序也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的《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的决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子荣超先生简历附后。

  二、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子荣超,男,彝族,1983年1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2009年9月参加工作,现任神木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09年9月-2014年1月,在神木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工作,任办公室副主任、主任;2014年1月-2016年2月,在市国资办工作;2016年2月-2020年1月,任神木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1月至今,任神木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子荣超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除陕西榆林集团汇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外的持有5%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子荣超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子荣超先生不存在《自律监管指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001286证券简称:陕西能源公告编号:2023-041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陕西能源”)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4)首席合伙人:梁春;

  (5)上年度末公司人数:合伙人数量272人,注册会计师数量1603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000人;

  (6)上年度业务总收入:332,731.85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307,355.1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138,862.04万元;

  (7)2022年度审计上市公司客户488家,客户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2022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为61,034.29万元。公司同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0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华事务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大华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33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纪律处分1次;94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44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纪律处分3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刘玉文,2000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7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12年起开始在大华事务所执业,2020年起为陕西能源提供审计服务。最近3年签署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周顺,2015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7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16年起开始在大华事务所执业,2020年起为陕西能源提供审计服务。最近3年签署1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于建松,2015年4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年1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5年9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1年12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家次。如本次续聘审议程序完成,2023年将开始为陕西能源提供审计服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刘玉文、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周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刘春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大华事务所对本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收费为230万元,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不超过18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不超过50万元。2023年度审计费用较2022年度无重大变化。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事务所进行了充分了解,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一致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服务的资质要求,能够较好地胜任工作,同意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接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同意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续聘的大华事务所在2022年度服务期间所表现出的敬业精神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事项。公司续聘大华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的年度审计机构,以及该事项在董事会上的审核和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将其提交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对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四)生效日期

  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

  5.《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