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通过相关网站公示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公示内容: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公示时间: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14日。
公示方法: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公司内网公告栏公示。
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邮件及书面等方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
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无公司内部人员对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二、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及核查意见
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核查了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相关任职文件、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资料。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对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股票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及子女。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条件,其作为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