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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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情况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披露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通过公司网站公示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公示内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公示时间: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8月2日。
公示途径:公司网站公告栏。
反馈方式: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专人送达或快递方式向监事会提出反馈意见。
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及核查意见
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核查了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相关任职文件、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资料。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对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股票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及子女。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