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公告,并于2024年9月13日起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具体情况如下:
1、公示内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
2、公示时间:2024年9月13日至2024年9月22日;
3、公示方式:公司OA系统及内部公告栏张贴;
4、反馈方式:以书面方式或邮件方式进行反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反馈进行核查;
5、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情况进行了核查。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1号》《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聘用或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前述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四)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