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达创智”)于2023年12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已于2023年12月19日通过公司官网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2月19日至2023年12月28日,公示期不少于十日。公示期间,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文件。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