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轮智能及董事长被警示:对外财务资助信批不及时等
来源: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4月9日电 因对外财务资助情况未及时披露等违规行为,巨轮智能及董事长被广东证监局警示。
巨轮智能9日盘后公告,公司近日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吴潮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对外财务资助情况。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巨轮智能对外提供5410.5万元的财务资助,公司在提供上述财务资助时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多计固定资产5410.5万元、少计其他应收款5410.5万元,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情况。2023年4月3日至4月6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潮忠将所持公司8400万股份办理质押,公司于4月12日发布股份质押公告;2023年11月9日,吴潮忠将所持公司3200万股份办理质押,公司于11月15日发布股份质押公告。吴潮忠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未在股权质押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进行公告,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一是公司未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二是公司在登记2022年年度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时,未登记审计机构内部质量控制负责人知悉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况。三是公司仅对定期报告以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未对2022至2023年其他重大事项包括剥离保理业务等事项进行登记。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广东证监局指出,巨轮智能董事长吴潮忠,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巨轮智能、吴潮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开资料显示,巨轮智能是目前国内规模较大、技术领先和首家上市的轮胎模具开发制造企业。公司主要研制开发、生产子午线轮胎模具、液压式轮胎硫化机、精密机床和工业机器人,主导产品有子午线轮胎活络模具、轮胎二半模具、巨型工程车胎活络模具、多种型号的液压式轮胎硫化机、轻载和重载工业机器人、精密机床等。
企业经营方面,巨轮智能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2900万元~4300万元,上年为盈利3780.50万元。
二级市场上,巨轮智能9日平收报3.49元/股。(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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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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