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联合错误划分风险组合,竟导致盈亏变化
2024年1月17日,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联合”或“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此前,保利联合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23年6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12023004 号)。2023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处罚字〔2023〕4号)。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邓律师(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0年4月28日至2023年6月30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3年6月3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经查明,保利联合涉嫌证券交易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保利联合的违法事实
2019年至2021年期间,保利联合以与客户签订《资金支付协议》《还款协议》及期后签订《资产抵押协议》等为由,将部分应收账款视为有担保的债权,错误划分风险组合;保利联合因应收账款账龄划分及计算错误,导致公司少计提坏账准备。以上行为致使 2019年保利联合少计提坏账准备 43,121,976.07元,虚增净利润36,653,679.66 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9.95%;2020年少计提坏账准备77,752,927.99 元,虚增净利润 65,892,497.89 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43.24%;2021 年少计提坏账准备235,768,852.67元,虚增净利润200,267,416.27 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24.47%,导致2021年盈亏发生变化。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财务凭证、会议决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保利联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二)对关联人的处罚
贵州证监局考虑本案当事人存在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的酌定从轻处罚等情节,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利联合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安胜杰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对魏彦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对张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对袁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对刘士彬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对王丽春给予警告,并处以65万元罚款;对胡浩川、魏兴、文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目前,保利联合的索赔正在征集中,受损股民可联系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tz315-wh),咨询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及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