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4-15 01:51  *ST同洲(002052)公司分析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并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

  2、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通过内部OA系统公告的方式发布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4月10日,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有异议者,可通过电话、邮件及当面反馈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3、截至2023年4月10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任何异议。

  (二)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并为公司具有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的在职员工。前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