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阳节能(002088.SZ):子公司补缴税款
格隆汇12月24日丨鲁阳节能(002088.SZ)公布,2024年9月23日,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内蒙古鲁阳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内蒙古鲁阳”)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简称“稽查部门”)《税务检查通知书》(呼税稽二检通【2024】46号),对内蒙古鲁阳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稽查部门认为内蒙古鲁阳在检查所属期内生产使用的原材料为经过筛选、煅烧等多项加工后产生的“煅烧后的煤矸石”,不属于《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与《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等文件中规定的“废渣”或“煤矸石”,进而不应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于公司与稽查部门对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一直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因此稽查案件一直未能结案。
近期稽查部门告知其已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与劳务税司发函请示,并坚持认为内蒙古鲁阳采购“煅烧后的煤矸石”不满足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适用条件,应补缴检查所属期累计收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同时,对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情况,稽查部门要求公司提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意见,目前公司正在积极与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沟通。基于上述情形,公司拟就本次稽查所涉及的增值税税款和滞纳金先行进入稽查预缴税款流程。2021年至2023年期间,内蒙古鲁阳收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款合计人民币36,989,515.50元,故内蒙古鲁阳应补缴增值税人民币36,989,515.50元及其涉及的滞纳金。根据测算,公司预计需缴纳滞纳金(截至2025年12月31日)约为人民币22,050,770.39元(滞纳金具体金额以实际补缴税款时点税务局系统自动计算的金额为准),本次预计需补缴增值税税款及滞纳金合计约为人民币59,040,285.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