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9月1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现就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23日在公司内部网站对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计10天,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2、公司监事会核查了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信息。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为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骨干,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程序合法合规,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3年9月27日